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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美国的皮卡货箱盖,进口税费需要重新核对。
2026年10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在《联邦公报》公布对中国厢式拖车及其总成的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认定相关进口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01
税率
根据美国商务部2026年8月31日公布的终裁,本案主要数字如下:
中国统一反倾销幅度 130.86%
经出口补贴抵消调整后的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率 129.73%
反补贴终裁补贴率 134.75%
其中,反补贴“其他企业”栏同样为134.75%。
在上述两项措施均适用、采用相同计税基础的情况下,按129.73%与134.75%静态相加,合计为264.48%。
这一比例只反映上述双反部分,完整进口税费还需要结合其他适用税项计算。
此外,本案此前的初裁阶段已涉及现金保证金要求:
反补贴措施自6月5日起、反倾销措施自6月15日起启动。具体批次应结合进口日期、临时措施期限及后续执行指令判断。
02
范围
整车范围涉及:
车辆额定总重量(GVWR)超过26,000磅的特定厢式拖车,包括冷藏与非冷藏、已组装与未组装等形式;部分车架、侧墙、顶板、后门框及其他特定总成也在范围内。
需要特别区分:26,000磅是整车额定总重量门槛,特定总成单独进口也可能涉案,并不要求总成本身达到这一重量。
因此,以“配件”“散件”或“未组装产品”形式出货,也应核对官方范围。HTS税号可以作为排查线索,最终判断仍须结合产品结构、用途和公告的范围文字。
03
232关税
除双反措施外,部分相关产品还涉及Section 232金属关税。
按现行官方清单,8716.39.00、8716.90.50等相关税号存在25%的处理,而7308.30.5050、7308.90.9590等部分钢制产品对应50%的处理,均需满足具体适用条件。
实际申报还需核对金属含量及减免条件。因此,不能对所有拖车及总成都统一加上25%,也不能仅凭双反数字判断最终进口成本。
04
注意事项
对于正在接单、报价或安排出货的企业,建议提前准备三方面信息:
产品资料:品名、用途、材质、规格及结构图片,确认整车或总成是否落入涉案范围。
供应链信息:实际生产商、出口商和原产地;涉及第三国加工或组装的,还应说明具体加工环节。
对于涉及双反及附加税的货物,可结合实际产品资料,协助核对申报信息与适用税费,衔接美国端清关及运输安排。
欢迎提供产品资料、税号及出货计划,提前沟通清关和派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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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盛世编辑部
审核:Jack / Alle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