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勇律师|作者
见图注|图源
申报不实是海关常见的行政违法类型,它与报关单规范填制、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紧密相关,前者是货物通关申报的基础要求,后者则是弥补申报差错的重要补救手段。
进出口报关单规范申报是海关监管、税收征管和贸易统计的核心基础,其意义在于确保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原产地等关键信息完全一致。
报关单修撤需关注时效性与合规性,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佐证材料,确保修撤理由清晰、依据充分,避免产生违规处罚。
▲pexels
报关单填制规范
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并填制报关单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规定,并关注特许权使用费确认及海南自贸港申报等特殊规定。
常见重点填制规范要点
✅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运输方式代码表》所述代码,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详见下表👇
▲雄狮制作
✅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
1.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的名称,包括:
自行进口货物的单位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2.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编码填报要求:
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许可证号
填报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定向)、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启运港
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第一个境外装运港。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列明的,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货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至境内区外的,填报《港口代码表》中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及代码,未在《港口代码表》中列明的,填报“未列出的特殊监管区”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启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启运国(地区)填报进口货物启始发出直接运抵我国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运抵我国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进口货物的装货港所在国(地区)为启运国(地区),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启运/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启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经停港/指运港
经停港填报进口货物在运抵我国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境外装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毛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净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填报为“1”。
✅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运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保费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杂费标记(杂费标记“1”表示杂费率,“3”表示杂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商品编号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所提交的合同、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中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3.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号的,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填报一并归类后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填报一并归类后商品的规格型号。
4.出口享惠情况。出口享惠情况为出口报关单必填项目。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不填报该申报项。
5.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的,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
✅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1.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2.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4.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按完整品归类的,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填报。
5.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特殊填制规范要点
✅特许权使用费申报——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
1.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否则应填报“否”。
2.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
3.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自海南自贸港至境内其他地区进口申报
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将于2025年12月18日正式启动,海南岛作为“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对于货物自海南自贸港至境内其他地区进口申报,应当按照《关于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3号)》执行。
填报时,除下列填制内容外,其余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及其他规定要求填报。
1.申报地海关
填报海口海关下设的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三沙海关除外)。
2.成交方式
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3.境内收货人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填报需补缴税款的享惠主体名称及编码;其他货物按现行规定填报。
4.进口日期
系统自动读取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进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5.运输方式
系统自动赋值“海南自由贸易港(运输方式代码:P)”。
6.入境口岸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进口货物应填报实际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南口岸名称及代码,其他货物填报“海南自贸港内(口岸代码:469999)”。
报关单合法修改的适用条件
报关单如果填写错误,能否随时修改?
❌不是的!
相关规定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第20条,申请修改/撤销报关单,需遵循“修改优先不能修改再撤销”的原则,且必须提交对应材料”。
只有符合以下6种情形,才能向海关申请报关单修改或撤销:
✅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交通运输工具的
运输环节变更: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等需提供退运证明。
✅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发生溢短装,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短损等,导致原申报内容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货物状态异常:溢短装、不可抗力导致的货值不符,需提交第三方证明材料。
✅由于办理税收、加工贸易、保税、检验检疫等海关手续以及其他经海关确认需要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的
海关手续需求:加工贸易、保税等流程调整,需附海关签注文件。
✅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品检验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报关单的
价格结算调整:按贸易惯例暂定价成交,需补充合同、结算凭证等。
✅已申报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需要修改或者撤销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的
直接退运需求:凭退运表或海关通知办理。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技术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技术操作失误:由系统管理方出具故障说明。
⚠️提示1:涉嫌走私、已布控货物在办结手续前不得修改。
如海关发现报关单申报出错并告知作修改或撤销处理的,应关注的情况
✅如进出口企业有异议的
需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
✅进出口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海关可以直接修改或撤销。
✅对于未按海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电子数据或纸质单证
出口货物申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区;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海关可直接撤销报关单。
⚠️提示2:修改/撤销后,如需变更、补办许可证件等随附单证的,需先取得对应许可证件,海关会对其信息进行验核。
报关单填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均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情况。
对不如实申报或未尽到合理审查责任的,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行政责任看
✅行政处罚标准
1.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
处罚:警告或罚款1,000-1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处罚:警告或罚款1,000-30,000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处罚:罚款货物价值5%-3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走私犯罪。
4. 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处罚:罚款漏缴税款30%-2倍,并补征税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
处罚:罚款申报价格10%-50%,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殊主体责任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责任
未向报关企业提供真实情况导致申报不实的,按上述标准处罚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责任
未合理审查委托人提供情况或工作疏忽导致申报不实:罚款货物价值10%以下,暂停 6 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禁止从事报关活动。
从刑事责任看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偷逃应缴税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区分界限
申报不实是否构成走私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和是否逃避海关监管,因业务知识不足、商品认知错误等非故意原因导致的申报错误,一般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方式逃避监管,意图偷逃税款或逃避许可证管理,且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
作者介绍
团队优势
点个在看,分享给更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