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进出境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实施,帮助各进出口主体全面理解并准确把握规定要求,本文对《规定》核心要点进行梳理与解读。
一、明确基本概念与责任主体
二、哪些情形需要实施卫生处理?
根据不同对象,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
三、接到海关卫生处理通知单后,应该怎么做?
1. 记牢四条原则,确定技术措施
1.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有强制性要求的,须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2.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参照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实施。
3. 上述情况都不具备的,按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的消毒、杀虫、灭鼠药品、器械的说明书要求实施。
4. 卫生处理全过程应避免对卫生处理对象造成损害。
2. 确定实施单位,具备相应能力
卫生处理义务主体应提前确定卫生处理实施单位,可委托具备相应卫生处理能力的机构实施或自行实施。需确保:
- 具备现场消毒、杀虫、灭鼠、除污能力
- 配备符合相应标准的药品、器械和专用设备
- 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应卫生处理知识和技能
- 现场处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3. 制定实施方案,提前告知海关
卫生处理义务主体应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处理对象、方法、药品器械、实施单位、人员及防护用品等。
在实施前,应提前将卫生处理时间、地点告知海关。
4. 实施卫生处理,填写工作记录
实施单位应按照方案规范开展处理及效果评价(如需),并如实、完整记录现场操作情况,形成卫生处理工作记录。
5. 提交结果报告,保存相关资料
完成后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并对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实施方案、工作记录、结果报告单及效果评价等资料应妥善保存3年。
四、配合海关监督:书面+现场两手准备
1. 书面监督
海关对卫生处理结果报告单进行书面监督。义务主体可参照以下推荐格式提交:
2. 现场监督
义务主体还应配合海关对以下情形的卫生处理实施现场监督:
1. 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处理;
2. 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卫生处理;
3. 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熏蒸处理;
4. 对尸体、骸骨及外包装处理;
5. 法律法规、海关要求实施现场监督的其他情形。
3. 问题整改
若海关监督发现问题,义务主体应根据整改要求组织整改。
海关提醒
1. 义务主体是卫生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卫生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
2. 卫生处理完成前,相关货物、物品、尸体、骸骨应当单独存放,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
3. 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货物、物品、尸体、骸骨,海关可以依法决定不准其进境或者出境,或者予以退运、销毁。
本文转载自:福州海关12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