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联合优化农作物及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
为落实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实现出境种质资源备案信息互联互通,促进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合作,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1031号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对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出境管理流程进行优化。新政策将于202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明确出境审批申请渠道
单位或个人向境外提供农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须提前向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申请并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相关分类目录查询渠道如下:
- 农作物种质资源:可登录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出境审批分类目录。
- 林草种质资源:可登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审批平台查询出境审批分类目录。
实施数据互通与海关核查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部门签发出境审批文件后,会将审批结果数据传输至海关系统。海关在通关环节通过比对核查、核销电子数据,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规范报关单填写要求
取得出境审批文件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申报出口时需严格遵循以下规范:
- 商品名称:根据货物实际,填写对应目录中的作物名称或物种名称。
- 商品编号:填写对应的商品编号。
- 产品资质:选择许可证类别代码333(农作物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或334(林草种质资源出境审批文件)。
- 许可证编号:填写取得的出境审批文件文号。
违规处理与特殊情况说明
违规处置:未取得出境审批文件擅自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海关将依法予以扣留,并移送省级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部门处理。
纸质文件提交:因核查需要,或受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因素影响时,海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交纸质出境审批文件。
状态查询:单位或个人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时查询出境审批文件电子数据的传输状态。
附件说明
本公告所指出境审批文件包括:农业农村部门签发的《动植物苗种(种质资源)进(出)口审批表》和林草部门签发的《向境外提供林草种质资源许可文件》。
发布机构: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26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26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