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洁柔”)诉某投资实业公司等8名被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近日,该案经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已生效,对外公开本案相关情况。
一、注册商标权保护的是规范、善意的使用行为
法院明确,注册商标权只保护规范、善意的使用行为,不能为变形使用、超范围使用以及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提供合法性外衣。本案中,被告虽持有商标注册证,但法院经核查查明:部分抗辩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其余商标要么实际使用的标识与注册样式存在明显差异,要么核准使用的品类无法覆盖全部在售商品。被告注册涉案商标并非出于正常经营需要,而是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商标注册证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依据。
二、驰名商标可跨类保护
法院结合商标使用时长、市场经营规模、宣传覆盖范围及品牌荣誉等因素综合判断,“洁柔”商标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已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诉标识与原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读音上高度近似,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依法适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三、“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按商品毛利润计算侵权获利
法院指出,涉案被告的核心经营活动就是注册、授权、销售侵权“洁柔”日化产品,属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应当以商品毛利润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依据。法院依法调取电商平台数据发现,仅一家线上旗舰店两年多销售额即达3594万余元,按不低于40%的毛利率计算,单一渠道毛利润已超1300万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经营规模、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判令两被告赔偿1300万元,其他六被告在100万元至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本年度知名品牌维权、打击恶意“傍名牌”的标杆案例,清晰释放出司法严惩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强烈信号。企业深耕数十年积累的品牌商誉,值得法律全力守护。司法保护从不偏袒“搭便车、蹭名牌”的投机行为,坚决让恶意侵权者无利可图、付出高额代价。
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石。本案的判决,既是对中顺洁柔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是对整个市场秩序的净化。通过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够进一步营造尊重创新、尊重品牌、诚信守法的营商氛围,为民族品牌高质量发展、“中国制造”行稳致远保驾护航。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