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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2026年10月19日起施行)

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2026年10月19日起施行) 外贸法普
202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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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布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

为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规范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商务部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最新公告。

优化工作流程与合规支持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将持续优化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宣介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完善出口合规体系建设。

海关质疑启动机制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时,若未向海关交验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海关将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企业响应要求及材料提交

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材料。若材料为外文,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所需材料包括:

  1. 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
  2. 情况说明(含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等);
  3. 证明货物属性的有关技术资料(如有检验检测报告,应一并提供);
  4. 其他所需材料。

判别处置与专家鉴别

海关收到材料后进行判别,必要时由海关总署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具体处置情形如下:

  1. 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继续办理通关手续;
  2. 属于两用物项的,按规定处置;
  3. 其他情形,按相关要求办理。

商务部收到海关鉴别需求后,将组织专家对物项进行鉴别,必要时可送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

通关限制与时限规定

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若发货人申请将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的其他货物拆分处理,经海关评估研判同意后,可另行办理通关手续。

时限要求:

  • 海关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
  • 商务部自收到完整鉴别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注:发货人提交或补充材料、货物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重大、疑难等特殊情况不受此时限限制。

法律责任与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质疑、鉴别及相关工作中,应如实提供并按要求补充材料,保证内容真实可靠,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本公告实施。

本公告涉及的鉴别、质疑工作分别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wps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wps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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