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发布,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审核和签发
- (一)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 (二)符合规定且货物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予以签发;
- (三)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原产地证书的补发、重发和更改
- (一)申请签发新证的,应交回原正本;无法交回的,新证注明原证作废;
- (二)申请在原证更改的,签证机构在更改处签名并加盖印章。
第四章 原产地核查
- (一)要求补充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
- (二)查阅、复制合同、发票、账簿、生产记录等;
- (三)实地核查生产设备、工序、原材料、包装、标记等涉及原产地确定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用于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数量限制、关税配额、政府采购及贸易统计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中确定货物原产于中国的证明文件。
-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用于确定货物原产于中国以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的证明文件。
-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或资格,以享受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待遇的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