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胡俊成 覃祎
一、案件概要
郭某某为《和平精英》大额充值玩家,账号累计充值折合人民币约 183618 元。郭某某违反游戏用户协议将游戏账号对外出租牟利;租客蓝某某租赁账号期间,账号被检测外挂作弊,直接被平台封禁 3650 天(10 年)。
郭某某初次起诉索赔,一审、二审因缺少平台后台精确违规时间证据,以举证不足全部驳回诉求。后郭某某另行起诉游戏运营方,在该案中获取平台提交的后台公证证据,以此作为新证据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定蓝某某租赁期间使用外挂构成侵权;同时号主郭某某违规出租账号自身存在过错,适用过错相抵规则,判令蓝某某赔偿经济损失 77120 元。

二、基本案情
郭某某系《和平精英》游戏账号所有权人,长期充值,账号累计可折算人民币投入约 183618 元。游戏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账号出租、出借、转让。郭某某无视协议,对外出租账号赚取租金。
2022年3月23日,蓝某某以 100 元租赁案涉账号2.5 小时,账号在蓝某某实际管控时间段内,客户端于18:39 上报外挂修改游戏数据,平台在 21:48 作出十年封禁处罚。平台早期向外出具的复函仅记载处罚操作时间 21:48,未区分作弊发生时间与处罚执行时间。
一审、二审仅依据复函记载的处罚时点,认为无法证明外挂系蓝某某操作,驳回郭某某全部请求。为调取后台原始日志,郭某某另案在深圳南山法院起诉游戏公司要求解封账号。该案中游戏公司提交公证书,证实外挂上报真实发生时间为 18:39,该时段账号由蓝某某控制,而21:48 仅为平台执行处罚的记录时间,并非作弊行为发生时间。
虽然解封之诉败诉,但郭某某取得公证书、裁判文书作为新证据,经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中蓝某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他人登录、盗号等情形。
三、案件争议焦点
1.侵权因果关系能否成立
平台对外复函写的封禁处罚时间≠外挂实际发生时间。原审只看处罚记录时间,无法锁定行为人。再审依靠另案拿到的后台公证,确认外挂上报时间落在租客蓝某某占有账号的区间,租客无反证,能否认定租客实施外挂行为、与账号封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号主违规出租账号是否要自担部分损失
账号出租属于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行为。租客抗辩出租属于违规行为,全部损失不应保护;号主主张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租客开挂应当全额赔偿。核心争议在于号主违规出租账号的过错,是否可以减轻侵权租客的赔偿责任。
3.游戏虚拟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号主主张按原始充值 18 万余元全额赔付,同时主张租号预期收益。租客抗辩充值金额不等于账号实际价值,租金收益属于非法利益。《民法典》127 条保护虚拟财产,但账号道具存在贬值、生命周期限制,损失应当采用何种计算标准;违规出租产生的租金收益是否应予赔偿。
4.虚拟财产维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游戏违规日志、客户端上报记录全部保存在游戏运营商后台,普通玩家无法直接调取。原审因为拿不到后台原始数据,直接判定玩家举证不能。玩家在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中举证边界,能否通过另案诉讼方式获取证据完成举证闭环。

四、案件裁判规则
1.处罚记录时间不等同于违规行为发生时间
游戏平台对外复函记载的封禁处罚操作时间,只是系统执行处罚的时点,不能直接等同于外挂作弊发生时间,应当以客户端原始上报违规数据的时间作为事实依据。账号处于承租人实际控制期间,承租人不能提交相反证据,可以认定承租人实施侵权外挂行为。
2.账号出租属于自身过错,适用过失相抵
游戏账号属于《民法典》第 127 条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账号所有权人明知用户协议禁止出租账号,仍然对外出租牟利,放任账号脱离自身管控,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侵权租客的赔偿责任。本案再审划分责任:租客蓝某某主要过错承担 70%,号主郭某某自身过错自担 30%。
3.原始充值金额不能直接作为虚拟财产损失
网络游戏账号、虚拟道具具备时效性、会发生价值贬损,不能直接将全部历史充值金额作为损失。法院需要结合充值总额、账号使用时长、道具损耗、游戏产品生命周期综合酌定账号剩余实际价值。本案酌定账号剩余价值为原始充值的 60%,再结合过错比例计算最终赔偿。
4.违规租号产生的租金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账号出租行为违反游戏用户协议,以此获取租金属于违规利益,号主主张租号预期营收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玩家可另案向平台诉讼,间接获取关键后台证据
由于游戏后台日志由运营商掌握,普通玩家无法直接调取。因此玩家可以另案起诉游戏运营方,在诉讼中促使平台提交公证书、后台记录,将另案取得的生效裁判文书、公证材料,作为原侵权案件的新证据,完成举证链条,推翻原有裁判。
6.租号使用外挂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承租人负有合法、审慎使用租赁账号的义务,若租赁期间使用外挂造成账号封禁,构成民事侵权,不得以 “只是租赁使用账号” 为由免除赔偿责任。

五、游戏合规指南
1. 玩家不要出租、出借游戏账号
出租账号可以赚取短期租金收益,但账号脱离本人管控,会面临被开挂封禁、道具损毁风险。多数游戏用户协议明令禁止账号出租转借,因此一旦出事,号主因自身违规行为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无法向租客主张全部赔偿。
2. 虚拟财产受损,留意区分处罚时间和实际违规时间
当收到账号封禁通知时,应注意保存全部通知截图、处罚提示。区分系统显示的封禁执行时间与实际作弊行为发生时间,二者经常不一致。不要直接拿处罚页面时间当作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提交法院。
3. 游戏后台证据拿不到,可考虑另案诉讼取证
外挂日志、登录记录、客户端上报记录存储于游戏运营商服务器,普通个人没有权限直接调取。可以考虑另案起诉游戏公司,在诉讼程序中倒逼平台提交公证、后台记录,取得的公证文书、判决书可以作为另案侵权纠纷关键证据。公证产生的合理维权开支,可视案情向侵权过错方主张。
4. 租号有风险,租客不得使用外挂、破坏性操作
即便付费租赁他人游戏账号,承租人依然负有合法使用义务。租号期间使用外挂、恶意销毁道具,会构成民事侵权,需要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 “账号不是我的” 进行抗辩。
5. 虚拟财产损失不要简单按照充值金额主张
起诉索赔时,历史充值记录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直接等同于账号的现实价值。法院会考虑贬值、游戏生命周期、道具损耗。主张赔偿时,需要对账号剩余实际价值进行说明,同时违规产生的租金收益,法院不会予以保护。
这个案子对玩家维权非常有参考意义,关键点不在于 7.7 万元赔偿数额。以往大量玩家账号被租客开挂封号维权失败,大多卡在拿不到游戏后台原始违规时间证据,混淆处罚执行时间与作弊发生时间。
本案开辟了一条取证路径。玩家可以另案起诉平台获取公证与裁判文书作为新证据,启动再审扭转败诉结果。同时租号的风险也是双向的:作为号主,出租账号本身存在过错,不能拿到全额赔偿。作为租客,租号开挂不能以账号不属于自己而免除民事赔偿。
参考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内05民再53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