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出口时,CLP标签合规和GHS第7修订版SDS编写不是同一件事:CLP解决“包装上怎么贴、怎么标注危害”,SDS解决“供应链里怎么传递完整安全信息”。两者都基于联合国GHS,但欧盟CLP已不只是GHS Rev.7,还叠加了EU 2020/878、新危害类别、UFI/PCN、内分泌干扰物、PBT/vPvB等要求。
两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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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P标签:欧盟包装上必须有的信息
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在投放欧盟市场前,包装上通常应包含:
- 供应商信息
:名称、地址;自2026年7月1日起,标签上通常需体现欧盟境内供应商信息。 - 产品标识符
:产品名称、CAS/EC号等; - 危害象形图
:红框白底黑符号; - 信号词
:“危险”或“警告”; - 危险说明
:H语句; - 防范说明
:P语句; - 补充危害信息
:必要时包括EUH语句; - UFI码
:危险混合物通常需在标签或内包装上标注16位唯一配方标识符,并完成PCN毒物中心通报。
小包装有豁免规则,但豁免不等于免分类;危险信息仍需通过标签、说明书或数字方式传递。
GHS第7修订版SDS:欧盟要用“CLP+REACH附件II”版本
联合国GHS Rev.7更新了部分分类标准,例如易燃气体细分为1A/1B、易燃固体判定、防范说明组合等。但欧盟SDS不能只写“符合GHS Rev.7”,还必须满足 REACH法规附件II,即(EU) 2020/878。
合规欧盟SDS必须包含16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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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混合物及企业标识 -
危险性识别 -
成分/组成信息 -
急救措施 -
消防措施 -
泄漏应急处理 -
操作处置与储存 -
接触控制/个人防护 -
理化特性 -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
毒理学信息 -
生态学信息 -
废弃处置 -
运输信息 -
法规信息 -
其他信息
欧盟SDS还需特别注意:
- UFI码
:危险混合物应在第1节提供UFI; - SVHC披露
:含SVHC≥0.1%需披露,并关注SCIP通报义务; - 内分泌干扰物
:符合CLP新危害类别的需在SDS和标签中体现; - 纳米材料/微塑料
:存在时需在第1、3、9、11、12节等位置说明; - 暴露场景
:年销量>1吨且完成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物质,通常需附加eSDS/ES; - 更新义务
:配方、分类、法规或新危害数据变化后应及时修订,通常建议3个月内更新。
出口实操建议
先做CLP分类,再出标签和SDS
优先核对CLP附件VI协调分类,不能只凭供应商口头判断。出口欧盟用“CLP版SDS”,不要只给GHS Rev.7通用版
欧盟SDS必须同时符合REACH附件II (EU) 2020/878和CLP分类。标签语言按投放国准备
德国用德语、法国用法语、西班牙用西班牙语,不能只用英文替代所有市场。危险混合物要生成UFI并完成PCN通报
2027年起分销商在重新贴标或自有品牌销售时,也可能成为PCN责任主体。关注CLP修订动态
欧盟正在推进CLP进一步修订,涉及加压化学品、气溶胶、皮肤致敏混合物、防范说明更新等,预计2026年第四季度批准后设置过渡期。运输环节还要叠加ADR/IMDG/IATA
SDS第14节运输信息需与UN编号、危险货物包装、海运/空运鉴定书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