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五稽处〔2026〕98 号
**市**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00108305160486H)
我局(所)于 2019 年 5 月 8 日至 2026 年 8 月 24 日对你(单位)(地址:**市**区**镇 9 号 2 号标准厂房)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市**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实业有限公司、云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顺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506 份,金额合计 46,094,454.20 元,税额合计 7,836,057.25 元,价税合计 53,930,511.45 元。上述发票已被云南省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为虚开。唐晟实业公司取得上述专票后即进行账务处理,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是不合规发票,不得用于进项抵扣、税前扣除,应当计算追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加收滞纳金。
经查,**市**实业有限公司取得东莞市**电子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 301 份,金额合计 23,979,454.50 元,税额合计 4,076,507.32 元,价税合计 28,055,961.82 元。上述发票已被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确认为虚开。唐晟实业公司取得上述专票后即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上述发票已被证实为虚开,是不合规发票,不得用于进项抵扣,应当计算追缴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加收滞纳金。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 2014 年企业所得税 62,327.99 元,2015 年企业所得税 11,103,908.63 元,共计追缴企业所得税 11,166,236.61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增值税 11,912,564.57 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 833,879.52 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 号)第二、三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 357,376.92 元;
(五)根据《**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办发〔2011〕109 号)第三、第四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 238,251.29 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追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10月28日(厦门)"出口退税新审核机制下出口企业税务合规与风险防控"专题培训
【课程大纲】
一、2026年出口退税新审核机制
二、“四流合一”合规准则与全流程实操
三、税务风险识别指标与函调协查应对
四、高频风险点与稽查案例剖析
五、备案单证管理与企业自查体系搭建
【培训对象】
【培训时间】
2026年10月28日,培训时间一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培训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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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元/人,含午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报名方法】
添加老师微信发送报名回执,报名后按照要求缴纳培训费,收到微信确认,视为报名成功。听课座次以报名并完成付费先后顺序安排,额满为止。不接受现场报名。【报名回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