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长达12年、最高税率曾达84.2%的欧盟对华太阳能玻璃“双反”措施,正式宣告终结。
当地时间2026年10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废止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根据公告,该决定将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次日,即2026年10月22日正式生效。
此举不仅意味着中国出口企业后续对欧出口的关税成本将显著降低,此前在特定期间内已缴纳的“双反”关税也涉及退还事宜。
12年“双反”关税落幕
回顾该项贸易救济措施的历史沿革:
2014年:欧盟通过实施条例(EU)No 470/2014及后续法规,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0年7月:欧盟通过实施条例(EU)2020/1080和(EU)2020/1081,延长了相关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2023年5月:欧盟通过实施条例(EU)2023/1033,对相关措施进行了调整。
为何此次取消“双反”?
欧盟公告明确指出,关键原因在于欧盟境内已无活跃的太阳能玻璃生产企业。原有的贸易救济措施旨在保护欧盟本土产业免受倾销和补贴损害,但随着当地产业基础的消失,继续维持该措施已缺乏现实依据。
这一案例表明,关税措施的存续不仅取决于产品来源,更与复审时欧盟本土产业的实际生存状况紧密相关。
最高84.2%关税取消
出口欧洲成本有望下降
此前,中国太阳能玻璃出口欧盟需同时承担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根据旧规,反倾销单独税率为17.5%至75.4%,反补贴税率为3.2%至17.1%,综合最高税率可达84.2%。
随着新令生效,符合适用范围的中国太阳能玻璃进口至欧盟,将不再缴纳这两项贸易救济税,极大提升了产品价格竞争力。
2025年7月22日起缴纳的关税可申请退还
欧盟海关将退还复审期间已征收的所有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不计利息)。退税起始日期定为2025年7月22日,即第二次日落复审的启动日期。
自该日起进口中国太阳能玻璃并缴纳了双反关税的进口商,可依据适用海关法规申请退税。需注意以下三点:
申请主体:退税申请人须为欧盟境内的进口商(即实际缴纳税款的一方);
利息政策:退税金额不含利息;
执行细则:具体操作以进口国海关和欧盟公告为准。建议中国出口企业积极与欧洲买方沟通,配合提供所需单据,跟进退税进度。
此次调整仅针对符合欧盟法规特定技术指标的太阳能玻璃,主要涉及钢化钠钙平板玻璃,关键技术指标包括:
铁含量低于300 ppm;
太阳光透射率超过88%;
耐热性最高250°C;
抗热冲击能力达到Δ150 K;
机械强度不低于90 N/mm²。
相关产品原归入欧盟CN编码ex 7007 19 80,涉及TARIC编码7007 19 80 12、7007 19 80 18、7007 19 80 80及7007 19 80 85。这类玻璃主要用于光伏组件,也可用于平板太阳能集热器、温室及家具等。
特别提醒:欧盟措施基于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征界定,而非仅凭名称或用途。企业在实际出货时,应严格对照产品规格、海关编码及最新生效法规进行确认,避免因误判产生合规风险。
从最高84.2%的重税到彻底废止并启动退税,中国太阳能玻璃对欧出口迎来重大利好。近期有在途订单或历史缴税记录的企业,建议尽快与欧洲客户核对退税可行性,确保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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