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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11号令"同步废止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施行,"11号令"同步废止 抖航跨境财税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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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10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近九年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业内熟知的“11号令”——同步废止。

这意味着,企业赴境外设子公司、收购股权、建厂所依据的核准备案规则进入新周期。新办法共76条,框架总体延续,但报告义务明显加码。

一、11号令正式退役

2017年,发改委发布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成为此后九年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核准与备案的核心依据。如今,11号令退出历史舞台。新办法共76条、六章,于10月22日公布,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监管主体扩围:个人纳入管理

11号令主要面向境内企业和非企业组织。新办法明确:投资者包括境内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这是个人首次被纳入发改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意味着,个人以自有资产开展境外投资有了明确的制度通道。备案机关规定:居民个人进行非敏感类对外投资,需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改部门备案。

三、报告义务全面加码

项目存续期间,报告义务明显加密,主要涉及以下三份报告:

1. 重大不利情况报告(第53条)

若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或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转让处分股权资产以致威胁国家利益等情况,应当立即通过网络系统报告。

2. 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第54条)

建立新设制度,每年6月30日前报送截至上年末的相关信息。

3. 完成或终止情况报告(第42条)

需在完成或者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未按规定报告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投资者及有关责任人会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监管环节进一步收紧

针对境外子公司再投资及前期工作,报告制度进一步补齐:

1. 境外再投资报告(第14条)

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做非敏感类对外投资,需在实施投资前1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通过境外企业对境内返程投资的,同样适用此规定。

2. 前期工作情况报告(第41条)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项目,需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前10个工作日提交报告。重要前期工作包括对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等。

上述两类报告和核准、备案一样,统一通过网络系统办理,具体要求以发改委后续发布为准。

五、政策基调总体延续

此次修订基调为“总体延续”:敏感类核准、非敏感类备案的框架未变,分类分级逻辑保持一致。

新办法与现行制度做好衔接:通过QDII、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原则上不适用核准、备案、报告的规定——除非实施后取得被投企业控制权,或合计持股比例达到10%的整数倍。

总体而言,规则并未推倒重来,但义务更细、更密,企业需高度重视。

六、三类企业的应对建议

1. 尚未办理ODI但有境外架构规划的企业

当前是了解新规的关键窗口期。切勿套用旧流程,建议等待官方格式文本和问题解答发布后,再对照申报。

2. 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企业

务必赶在12月1日前与经办方确认流程节点及材料清单是否调整,避免无效劳动。

3. 已完成投资的企业

12月之后,需重点留意年度报告和境外再投资报告的新要求,避免因漏报产生合规风险。

新办法的完整解读,待官方格式文本和问题解答发布后将进一步细化。个人境外投资部分尤其值得关注——跨境卖家以个人身份搭建境外架构的可行性,答案大概率藏在那份文件里。
参考信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6年第49号令)及答记者问,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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