毅柏助客户赢得关键有利裁决:
成功中止开曼诉讼并推进香港仲裁
毅柏香港争议解决团队近日代表被告,在一宗涉及股份赎回争议的案件中取得关键胜利。开曼群岛大法院下令中止相关诉讼程序,支持将争议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解决。
在本月公布的判决([2026] CIGC (FSD) 83)中,法院依据《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法》(FAAEA)第4条及法院固有司法管辖权,裁定中止开曼诉讼。
背景:股份赎回争议与仲裁条款
原告公司向开曼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有权要求被告公司赎回其持有的股份,并寻求强制执行。该权利依据股东协议及被告公司章程细则产生。原告声称已触发赎回事件,而被告予以否认。
涉案股东协议包含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HKIAC仲裁。被告据此主张,赎回触发事件是否发生属于仲裁范围,申请依据FAAEA第4条中止诉讼。
FAAEA第4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无法履行,否则法院应当中止涉及仲裁事项的诉讼程序。此外,被告还基于案件管理酌情权提出申请,以避免裁决冲突并节约成本。
判决:驳回规避仲裁的策略性抗辩
开曼法院在准予中止时,重点驳回了原告的两项抗辩:
1. 驳回关于“强制履行”的定性抗辩
原告试图将其诉求构造为要求强制履行组织文件条款,而非追讨债务,旨在利用仲裁协议中关于“禁令或衡平法救济”的排除条款规避仲裁。
法院指出,该主张缺乏依据,属于人为设计的策略性安排。争议的实质在于“股份赎回权是否被有效触发”,这显然落入仲裁协议范围。例外条款仅适用于临时性或中间性济助,不涵盖实体争议。
2. 驳回关于“放弃仲裁权”的主张
原告主张被告在另一宗针对前董事的诉讼中提及赎回事件,构成放弃仲裁权。法院驳回此主张,认为判断是否放弃权利应审视被告在本案程序中的行为。被告未采取任何构成放弃权利的步骤,因此在其他独立诉讼中的行为不影响本案仲裁权。
综上,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有效且可执行,必须依据FAAEA第4条作出强制性中止。即便法定中止不适用,法院也会基于案件管理裁量权颁令中止,等待仲裁结果。
结论与启示
该判决确立了开曼法院对规避仲裁协议行为的审慎态度,提醒当事人不得通过策略性诉请构造绕过仲裁义务。毅柏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涉及股份赎回等复杂跨境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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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柏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及争议解决领域。依托全球11个办公室及覆盖8个法域的专业布局,毅柏为客户提供高效、无缝衔接的多法域法律服务,稳居离岸法律服务领域领先律所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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