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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足缴纳税费的金额委托他人包税进口洋酒,他人低报价格构成走私犯罪的,行为人被认定为走私犯罪从犯

以不足缴纳税费的金额委托他人包税进口洋酒,他人低报价格构成走私犯罪的,行为人被认定为走私犯罪从犯 观沧海研究院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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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粤刑终289号刑事判决,丁某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2026年7月14日;一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1刑初28号


包税进口,是跨境酒类、化妆品、奢侈品行业最常见的交易模式之一,也是走私刑事案件的高发区。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洋酒包税走私案作出二审判决,将一审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判为四年六个月。

案件不大,体现出来的三个问题值得关注:订购人与包税通关人谁主谁从、庭审翻供后坦白还能不能成立、二审阶段退赃预缴罚金值多少量刑分量。



一、案情与裁判结果


2019年至2022年,丁某甲向宋某销售威士忌洋酒。与宋某确认采购意向后,丁某甲向同案人龚某订购洋酒,在明知龚某收取的包税费用不足以缴纳进口税费的情况下,仍以"直邮包税"方式订购。龚某则以低报价格、个人行邮渠道将洋酒走私入境,再在国内邮寄至丁某甲提供的收件人和地址。经海关核定,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622.788047万元。

案发后,丁某甲向番禺海关缉私分局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

一审认定:丁某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庭审时全面翻供,依法不构成坦白;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六十万元,没收涉案手机及硬盘。

二审期间,丁某甲家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45万元、预缴罚金70万元,违法所得与罚金全部缴清。

广东高院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刑期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30年9月17日止),二审退缴的45万元列入原判追缴范围。


二、包税走私中,订购人与通关人如何分主从


这是本案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








据此可以提炼一条裁判规则:订购人明知包税费用不足以覆盖法定税费,仍委托他人包税进口,主观上具有走私的共同故意,成立走私共犯;但若未深度介入通关、伪报、单证制作等核心环节,一般认定为从犯。

量刑效果十分显著。本案偷逃税额622万余元,依司法解释属"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因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量刑幅度降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终判处四年六个月。

需要提醒的是:并非所有包税委托的货主都当然是从犯。 如果货主主导策划、决定伪报方案、参与单证制作、组织整个走私链条,仍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角色判断看的是实质参与程度,不是合同名义。


三、主观明知怎么证明:包税费"不足额"之外还有一条路径


本案二审对主观故意的论证,比"包税费不足额"这一点更值得注意。

丁某甲曾以"直邮不包税"方式向龚某个人采购洋酒:按龚某提供的境外购物小票申报,每瓶缴税约150元,而该小票记载的价格远低于其实际采购价。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龚某在"直邮包税"与"直邮不包税"两种模式下均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入境,丁某甲对此均有主观明知;并进一步明确——丁某甲是否知道龚某具体收取的包税费金额,不影响对其主观故意的认定。

这句话的实务分量很重:它意味着"我不知道他收的包税费到底够不够",并不能成为切断主观故意的抗辩。


四、坦白:到案供述、庭审翻供,二审恢复供述算什么


本案划出了坦白认定的一条清晰红线。

丁某甲归案初期如实供述,但一审庭审时全面翻供,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依法不构成坦白,不能适用坦白从宽;前期退缴的15万元违法所得,仅作为酌情从轻情节,无法替代坦白的法定从宽效果。

二审出现了转折:法院认定其"二审期间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将其与主动提交存储案涉交易数据的移动硬盘(对查明全案事实起到积极作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一并考量。

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边界:一审翻供后坦白已经丧失,二审恢复如实供述,究竟是"坦白情节的复活",还是仅作为酌定的悔罪表现予以从轻?法院表述为"可依法从轻处罚",并未径直认定为坦白。稳妥的理解是:二审恢复供述至少可以作为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但其从宽分量弱于完整成立的坦白。


五、二审退缴、预缴罚金与量刑均衡


二审改判的另一半理由,是新发生的悔罪表现与量刑均衡。

其一是财产责任的履行:家属代为退缴剩余违法所得45万元、足额预缴罚金70万元,违法所得与罚金全部缴清。法院认定这属于二审阶段新的悔罪表现,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其二是与主犯的量刑平衡:二审法院明确写道,考虑与主犯龚某的量刑平衡,原判对丁某甲量刑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这是量刑均衡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直接适用——从犯的量刑应当与主犯保持合理梯度,过重即应纠正。

同时也应清醒: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不等于必然减刑;真正让刑期从六年六个月落到四年六个月的,是从犯减轻处罚这一法定情节打底,再叠加二审供述、主动提交关键电子数据、财产责任履行与量刑均衡等多重考量。


结语


(2026)粤刑终289号案给出的规则是清楚而克制的:包税走私中的订购人,明知税费不足仍委托进口,成立共犯;未介入通关核心环节的,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但庭审翻供将丧失坦白,二审阶段的悔罪表现只能在此基础之上争取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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