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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答疑小课堂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篇(下)

社保答疑小课堂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补差篇(下) 济南税务服务
202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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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补差涉及哪些险种?

答:补差险种涉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温馨提示:

山东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为22863元、下限为4573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新公布的缴费基数上下限。


Q2

补差涉及哪些月份?

答:补差涉及月份为2026年1月—8月。《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6〕75号)于2026年8月出台。税务部门自9月份起已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对职工缴费工资进行封顶保底,生成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数据。


Q3

补差涉及哪些用人单位和人员?

答:补差涉及的用人单位包括,已完成2026年1月—8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申报缴费,且存在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新下限(4573元)、高于原上限(22078元)的用人单位。建议用人单位在缴纳补差费款前,仔细核对本单位补差数据,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举例说明:10月1日前,A单位已完成2026年1月—8月社保费申报缴纳,职工甲缴费工资为4500元(低于新下限4573元),职工乙缴费工资为22800元(高于原上限22078元),职工丙缴费工资为6000元(在新下限和原上限之间),税务部门在统一生成补差数据时,将为职工甲、职工乙生成补差数据,不涉及职工丙。


另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已完成1月—8月缴费,且缴费基数低于新下限(4573元)的,需要进行补差。


Q4

哪些职工及用人单位不用调整缴费基数?

答: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死亡、出国定居、退保等账户已结清人员,已办理退费的职工,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企业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的,原则上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Q5

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需要用人单位自行调整缴费工资或基数吗?

答:不需要,用人单位无需根据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自行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税务部门会根据职工有效工资以及新的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封顶保底,统一生成新的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错误自行调整工资的,会产生滞纳金,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自行操作封顶保底,进行缴费时注意核对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Q6

参保人员在今年先后以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两种身份参保缴费的,补差业务如何处理?

答:以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缴费的月份,需由原用人单位一并补缴差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进行缴费的月份,由个人自行补缴差额。


举例说明:小王今年1月—5月在A单位参保缴费,缴费工资为4500元(低于新下限4573元);从A单位离职后,自己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照4504元(低于新下限4573元)缴纳了6月份之后的养老保险费。这类情况,1月—5月由A单位为小王办理补差,6月—8月由小王自行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山东税务社保费缴纳”小程序等渠道进行补差。


Q7

今年1月—8月已经办理退休的人员需要进行2026年补差吗?

答:今年1月—8月已办理退休的人员,如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低于新下限(4573元)或高于原上限(22078元)的,同样需要进行补差,需由原用人单位一并补缴差额。用人单位应尽快完成补差,以保障退休人员临时待遇及时转为正式待遇。


Q8

用人单位办理职工退费后,系统又产生了职工已退费月份的正常应缴或补差数据,应该怎样处理?

用人单位因职工劳动关系终止或者以不存在劳动关系等理由办理退费后,未及时办理减员或修正参保登记时间的,本次税务部门统一生成补差数据时,一并生成了已退费月份的正常应缴或者补差数据。该类情况由税务部门进行批量处理。


涉及该类情况的用人单位,请仔细核对待申报数据,如仍存在错误,请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修正待申报数据,避免错报错缴。


同时提醒,存在上述退费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在退费后准确修正退费职工的参保缴费时间。


Q9

用人单位没有完成补差申报的,能否进行当月社保费申报?

答:用人单位存在之前属期社保费未申报数据的,无法申报当月社保费,需先完成1月—8月补差申报后,再申报10月社保费。

温馨提示:

因10月份社保费业务量较大,为避免月末集中办理业务,影响申报缴费,建议用人单位在10月28日前完成补差申报以及10月份申报缴费。


社保费知识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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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宋晓敏 刘丹婷 王羽 马文龙 朱继海

责编:王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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