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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1号解读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1号解读 鑫景江供应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26-10-23
7

吾日三省





论语原文: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

前 言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首个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将于2028年正式实施。


 海关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61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了更好的了解及申报进出口化妆品,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下!



PART
1

进口化妆品申报变化(最重要)



1. 申报主体明确

必须由境内收货人(即进口商)以自身名义申报(不再要求收货人备案);

境内收货人不能由货代等第三方代替;

进口商要对产品是否已注册/备案、是否符合标准负责。

(企业资质515录入项可以不用再填)



2. 监管证件填报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或普通化妆品备案号,必须在报关单对应字段填写,海关通过电子数据自动比对验核。(产品资质选526)



3. 哪些情况不用填监管证件

注册/备案用样品;

检测、研发、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注意:非试用);

外交机构/享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按照公务用品申报进口的化妆品;

非试用、非销售的展览展示化妆品;

以上4种均免予检验,申报时无需填报注册证号或备案号。

4. 进口样品需额外提交的材料(三类)

注册/备案用样品:需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申请受理证明;

检测研发用非试用样品:检测研发方案 + 检测单位能力证明;委托第三方检测还需委托协议;

宣传用非试用样品:宣传方案(写明使用地点、方式、面向人群、处置方式)。

5.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的新要求(3点)

申报时需在“规格型号”的“其他”字段录入“化妆品半    成品”;

“货物属性”勾选“15-非预包装”;

备注栏注明灌装/分装企业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

注意:半成品进口免注册/备案验核、免标签验核,但进口商需自行声明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PART
2

进口商信息记录义务(溯源管理)


进口商需记录产品流向信息: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一年;

产品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PART
3

出口化妆品申请检验的新要求



企业申请出口前检验时,需声明:

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持有标签样张及中文翻译件;

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标准或合同要求。


PART
4

“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范围扩大



除了强制性国家标准、法律法规、海关规章和公告外,还包括国家药监局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即《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说的“技术规范”)。也就是说,合规审查的范围比以往更宽。


PART
5

时间节点



2026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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