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8184716号“明朝自习”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第8113719号引证商标1、第25639978号引证商标2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1-2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的外观设计、含义及重点呼叫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仅凭直观感受便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援引的以下举证商标之间的差异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差异高度一致,但在类似小组上共存,在实际使用中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根据其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高显著性以及深刻的内涵,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8184716号“明朝自习”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明朝自习”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组合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驳回后直接放弃可能导致品牌推广受阻甚至被他人抢注。复审是保护品牌价值的重要手段,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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