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过马路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遭两车碰撞碾压致死,责任如何划分?
PART 01
2025 年 9 月 11 日深夜,陆某驾车途经事发路段,与横穿道路的行人牙某发生碰撞,牙某受伤昏迷躺在机动车道内,陆某随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间隔 10 分 33 秒后,邓某驾车行经该路段,未能及早发现倒在路面的牙某,车辆碾压到牙某左下肢。虽经医院全力救治,牙某还是在次日零时不治身亡。司法鉴定结论显示,牙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撞击造成颅脑、脊髓损伤。
交警部门对前后两起独立又紧密关联的事故,分别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一起碰撞事故里,牙某违规横穿机动车道,且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过错突出、对事故发生影响更大,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事发路段限速 70km/h,陆某当时车速约 90km/h,存在超速违法行为,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第二起碾压事故中,陆某肇事后未按规定放置警示标识,邓某夜间行车疏于观察、没有安全驾驶,两人过错程度相当,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牙某在第二起事故中无责。
陆某、邓某各自的车辆,分别向 A 保险公司、B 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牙某家属将两名驾驶人以及两家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
PART 02
PART 03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问题,是各方最终民事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本案属于前后接续的两起交通事故:牙某违规横穿道路、临车加速;陆某肇事后未设置警示标志;邓某驾车观察不到位,造成二次碾压。两起事故间隔很短,并且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牙某在遭受第二次碾压前已经死亡,因此认定两起事故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情形。
案涉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法院结合事故发生的先后顺序、时空联系以及各方过错的影响力,认定第一起撞击事故是造成最终死亡后果的主要诱因,原因力占比 80%;第二起碾压事故进一步加重危险状态、放大损害风险,原因力占比 20%。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终划分民事责任:牙某自行承担 48% 的责任,陆某承担 42% 的责任,邓某承担 10% 的责任。
经核算,牙某家属各项损失包含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97.6 万元。事故后 A 保险公司已经先行赔付 18 万元。在扣除交强险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限额赔付款项后,剩余损失 61.4 万元,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牙某自行承担 29.5 万元,陆某一方承担 25.8 万元,邓某一方承担 6.1 万元。陆某、邓某对应的赔偿款项,由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目前这份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PART 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