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把审查尺子换了(一):3(d) 看的是功效,不是理化指标
2026 年 9 月,印度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总局(CGPDTM)公布了药品和生物技术领域的两份专利审查指南草案。药品草案涉及 2014 年版指南已有的审查主题;生物技术草案则补充了近年技术发展和法院判决。两份文件目前都还是草案,是否取代旧版指南、最终如何适用,要以专利局公告和最终文本为准。
这组文章分三篇:本篇讲两份草案的定位与药品的 3(d);第二篇讲生物技术条款和诊断方法(3(i));第三篇讲合规红线与落地动作。
一句话记住:草案不改法律条文,也推翻不了法院判决。但它能看出专利局希望审查员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则——而这往往比条文本身更影响一件申请的实际走向。
01两份草案,各自改了什么
两份文件的分量不同。药品草案保留 2014 年版的十二章骨架、更新其中内容;生物技术草案覆盖范围与 2013 年版相同,但后者的技术背景早已过时——2013 年那版发布时 CRISPR 还没成为主流工具,诊断类判例也远没现在这么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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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d) 条文本身:简短但强硬
印度专利法第 3(d) 条常被通俗地称为印度防止药品「常青化」的闸门,条文本身很短:排除「已知物质新形式的单纯发现,如果该新形式没有导致该物质已知功效的增强」。跟着的解释条款更硬——盐、酯、醚、多晶型、代谢物、纯形式、粒径、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络合物、组合及其他衍生物,一律「视为同一物质」,除非它们在功效相关性质上有显著差异。
注意条文说的是「已知功效的增强」,不是「理化性质更好」。这一字之差,就是后面所有举证工作的出发点。
03草案收紧了四个地方
① 举证责任明确压在申请人这边。溶解度、稳定性、生物利用度这类理化性质改善,不足以单独撑起「增强的治疗功效」。草案援引 Natco v Novartis:生物利用度提高 ≠ 治疗功效增强。
② 体外数据未必能单独撑住。单纯体外实验与已知功效之间能否建立可信联系,是审查中的争点;体内药效数据通常更有说服力,但不是唯一路径。判断仍要回到权利要求、说明书和具体证据的组合。
③ 审查员这边也多了一道约束。依德里高院 DS Biopharma v Controller(2022-08-30),3(d) 异议至少要简要说明:所依据的是哪一个具体已知物质,以及所主张的化合物以何种方式构成「新形式」。对申请人算是利好——知道该拿什么证据去接。
④ 比较数据的措辞值得逐字读。附件前言用的是「可以包含」(may contain)比较数据、「在可获得时应予以考虑」(where available, shall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前松后紧——不强制你放,但不放,别指望审查员替你补。
04附件 19 个示例:通过与不通过,差在哪
附件里 19 个 3(d) 示例,大多做成「不通过/通过」的对照组合,比条文好读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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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左右两列并排看,规律比较清楚:理化优势与药代指标通常难以单独支撑「功效增强」;针对已知物质的比较疗效数据,是更常被接受的举证方向。另外,全新分子实体(NME)不受 3(d) 限制——但「不受 3(d) 限制」不等于能授权,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照样要过一遍。
下一篇写生物技术草案:3(d) 的口径怎么延伸到生物领域,以及让很多分子诊断企业头疼的第 3(i) 条。
本文非法律意见,以官方最新信息为准,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人。两份文件目前均为草案,最终稿可能变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