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和《关于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新原料研发创新服务,强化与省级药监部门的联动配合,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的指导下,我院在《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工作机制(试行)》,现予发布。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具体事项,选择对应的创新指导方式。对于具备相应能力,开展相关服务的省级药监部门,中检院将加强技术支持和指导。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工作机制(试行)
中检院
2026年10月23日
全文如下:👇
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化妆品原料研究、创新,加强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和应用转化,推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与省级药监部门的联动配合,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工作机制所指创新指导,系指在新原料注册备案前或技术审评过程中,由中国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或已开展前置指导服务工作的省级药监部门,向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条 根据指导事项、组织方及工作程序的不同,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分为以下三类:
(一)第一类:重点品种创新指导。由中检院负责组织征集、遴选,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价值较高的新原料纳入重点品种名单,由中检院实施提前介入、全程指导,加速上市应用。
(二)第二类:重要技术问题沟通交流。未纳入第一类的新原料品种,如在注册备案前或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存在重要技术问题的,可由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中检院提出,由中检院组织开展沟通交流。
(三)第三类:属地品种前置跟踪指导。具备能力的省级药监部门可向属地范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提供前置咨询、跟踪指导,并由中检院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有关化妆品新原料受理审评的其他一般问题,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也可按照中检院受理审评咨询服务有关事宜通知,通过现场、邮件和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第四条 重点品种创新指导(第一类)的方向和范围根据行业需求和科技进展研究确立,并通过省级药监部门征集具体品种。中检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遴选,将符合条件且创新价值较高的新原料纳入创新指导,实施提前介入、全程指导。经遴选拟纳入创新指导的新原料相关信息在中检院网站对外公示。
对纳入创新指导的注册新原料,以及使用了创新指导新原料(三年监测期满前)的特殊化妆品,设立专门审评通道,优先审评,加快新原料及相关产品上市;对纳入创新指导的备案新原料,在备案前就审评重点关注的主要技术问题与备案人沟通确认,原则上不再开展备案后技术核查。
第五条 重要技术问题沟通交流(第二类)范围包括:拟采用新策略、新方法开展安全评估的;采用新兴前沿技术研制新原料,需就质量安全评价进行确认的;其他属于重大技术问题的。
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申请沟通交流时,应提出明确的技术问题,完成必要的前期研究,通过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提交《化妆品新原料研究自查表》(附表1)和《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申请表》(附表2),并附相关研究资料。原则上,中检院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不属于沟通交流范畴或研究资料不充分的,予以终止;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由中检院组织开展沟通交流,必要时邀请化妆品监管司相关人员及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中检院在审评过程中需要就相关研究内容、技术问题等作进一步沟通交流的,通知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开展沟通交流。
第六条 属地品种前置跟踪指导(第三类)范围包括:属地范围内新原料注册备案问题的前置咨询;属地范围内新原料技术审评意见、责令改正意见等的跟踪指导;参与中检院组织开展的重点品种创新指导、重要技术问题沟通交流等,并跟踪指导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后续相关研究工作。
属地品种前置跟踪指导的具体开展形式由省级药监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安排,中检院通过提供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交流、组织课题研究、组织制定指导原则和技术问答等方式,对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创新指导过程中形成的技术问题讨论结果可作为后续资料审核的参考,但不作为新原料注册审评或备案核查是否通过的依据。
第八条 对于存在提供虚假资料、多次沟通交流后实际不进行注册备案(质量安全原因除外)或者对相关工作不予配合的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不再接受其创新指导申请。
第九条 中检院定期向社会公布化妆品新原料创新指导工作情况。对具有普遍指导性意义的技术意见,形成技术问答或指导原则对外发布。
附表:
1.化妆品新原料研究自查表
2.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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