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了解澳门税制时,常聚焦于60万澳门元的收益豁免额及12%的税率。许多初创或业务量较小的公司据此误判:若年利润不足60万元,便无需申报。然而,免税额仅决定计税基数,不免除申报义务。澳门所得补充税分为A组和B组,两者在申报期限、会计要求及计税依据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须先明确所属组别,方可正确履行纳税责任。
澳门所得补充税A组与B组的区别
1. 纳税组别并非仅由营业额决定
部分投资者误以为A组对应大公司、B组对应小公司,仅凭销售额判断组别。实际上,澳门财政局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资本额不少于100万澳门元的公司,以及最近三年平均可课税利润不少于100万澳门元的公司等,均强制纳入A组。此外,还存在自愿加入及其他法定情形。因此,即便公司刚成立且无收入,也不能仅因业务量少就认定为B组,需综合核查公司形式、资本额及税务局登记情况。
2. A组与B组申报期限不同
现行规则下,所得补充税B组纳税人需在每年1月至3月提交上一年度收益申报书;A组纳税人的年度申报期则为每年4月至7月。若企业沿用其他公司的时间表,或误将所有澳门公司统一视为3月底前报税,可能导致逾期违规。需注意,历史资料中的旧版申报时间已失效,应以当年适用规则及最新通知为准。申报期限仅是文件提交时间,企业应日常做好交易记录及账务整理。
3. B组申报仍需完备的收入及费用凭证
A组以规范编制的会计资料为基础核定税额,并进行税务调整;B组则采用推定评税机制,依据申报资料及其他信息核定收益。但这并不意味着B组可随意填写利润数字。收入、成本、租金、工资及其他费用仍需有实际交易及支持文件佐证。企业自行计算的账面利润未必等于财政局最终核定的可课税收益,申报后务必核对收益评定通知书。
如何正确理解60万澳门元豁免额?
1. 豁免额针对可课税收益,非流水或营收
2025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豁免额为60万澳门元。此处指“可课税收益”,而非银行总入账或销售额。例如,股东借款虽增加银行存款,但不构成经营收入;高营业额公司也可能因合理成本费用而降低应税所得。仅向会计师提供银行流水合计,无法准确计算所得补充税,必须进行正确的收入分类及计税依据核定。
2. 超出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
2025年度优惠政策规定,可课税收益中首60万澳门元豁免,超出部分适用12%税率。例如,若核定可课税收益为80万澳门元,超出豁免额的20万元需缴纳税款24,000澳门元(200,000 × 12%)。该计算仅针对特定年度及条件,企业不应将当年的优惠直接套用于未来年度,需每年核查最新政策。
3. 无应缴税款仍须履行申报义务
对于属于年度申报范围的B组纳税人,即使无营业、无收益或最终无需缴税,也不能免除年度收益申报义务。企业应先完成申报,再根据评定结果确认税款。若以“预计利润低于60万”为由不提交申报书,可能导致历史漏报风险。高免税额有助于减轻税负,但不能替代基础的账务及申报管理。
企业合规操作指南:从资料准备到缴税
1. 核对组别,整理完整交易资料
企业应获取开业登记、纳税组别及历史申报资料,系统整理销售、采购、费用、银行及股东往来记录。首次委托会计师或更换服务机构时,需确认是否存在历史补账、漏报或资料缺失。询价时提供的营业额及单据数量仅用于评估工作范围,不能替代正式的记账及报税资料。
2. 申报后持续跟进评税通知
提交收益申报书后,企业应保存申报版本及回执,并安排专人接收财政局通知。若评定结果与预期存在差异,应及时核查原因,并在法定期限内考虑提出申驳或补充说明。委托代理申报不代表可以忽视后续的通知处理,企业需将其纳入内部管理范围。
3. 依据缴税凭单安排付款
正常定期所得补充税税款不超过3,000澳门元时,一般在9月一次性缴付;超过3,000澳门元时,可在9月及11月分两期缴付。若是历史补报或补充结算,缴款期限可能不同,应以具体通知为准。公司需明确税单接收、金额核对及付款安排的责任人,并妥善保存缴税凭证。
结语
合规建议
澳门所得补充税的管理绝非仅记住“60万”和“12%”两个数字。确认纳税组别、整理交易资料、完成年度申报、跟进评税及缴款,是环环相扣的工作。对于业务量较少的公司,规范管理不一定意味着复杂的服务套餐,但必须明确每一步的责任主体及留存文件。如有澳门公司纳税组别核查、记账报税及历史账务整理需求,建议咨询专业机构。
——出海智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