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吉双方关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进口。
一、准入依据与商品范围
(一)检疫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水资源、农业和加工工业部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及产地
商品名称:鲜食浆果,具体包括树莓(Rubus idaeus)、黑醋栗(Ribes nigrum)、黑莓(Rubus fruticosus)。
允许产地:吉尔吉斯共和国浆果产区。
(三)注册管理
输华果园及包装厂须经吉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含名称、地址和代码以确保溯源。吉方需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中方官网公布。
二、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绵毛小花甲 Byturus tomentosus
2.梨火疫病菌 Erwinia amylovora
3.醋栗单囊白粉菌 Podosphaera mors-uvae
4.烟草环斑病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
5.大丽花轮枝孢 Verticillium dahliae
三、出口前管理体系
(一)果园管理要求
1.规范操作:建立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维持果园卫生,及时清理落果,降低有害生物风险。
2.监测计划:依据ISPM 6标准制定针对中方关注有害生物的管理计划并实施监测。技术人员需经培训,并在其指导下开展防治工作。
3.记录保存:保留监测及防治记录(含时间、种类、措施等),化学防控需详细记录药剂名称、成分、浓度及施用日期,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
4.针对性防控:
- 针对绵毛小花甲: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监测一次土壤、茎、叶、花及果实。发现后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
- 针对真菌及病毒类(白粉菌、火疫病、环斑病毒、轮枝孢):定期清除病残体并销毁。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监测枝干、叶、芽等部位。发现可疑症状需取样检测,确诊后立即防治。
(二)包装厂管理要求
1.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吉方官员或授权机构监管下进行。
2.保持良好卫生条件,地面硬化,设置防虫网防止二次感染。
3.输华浆果须与非输华水果分开包装、单独存放。
4.严格执行剔除、挑拣、分级程序,确保无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及土壤。
5.建立溯源体系,记录加工日期、来源果园、数量、出口信息及集装箱号等,确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检疫卫生要求。木质包装须符合ISPM 15标准。
2.每个包装箱及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包装箱须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省市)、果园及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
4.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状况,并采取必要防虫措施。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抽样比例:按每批货物2%比例抽样;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可降至1%。
2.不合格处理: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枝叶或土壤,整批货物禁止出口。吉方需查明原因、改进措施并保存记录备查。
(五)植物检疫证书
1.经检疫合格后,吉方按ISPM 12标准签发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及集装箱号。
2.附加声明必须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Berries from Kyrgyz Republic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吉尔吉斯共和国鲜食浆果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3.吉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四、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证书与标识核查
1.核查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及附加声明是否符合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标识是否合规。
(二)进境检验检疫
1.须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中国海关将对单证、标识进行核查,并依法律法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者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措施
1.来源违规:来自未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货物,不准进境。
2.检疫风险:发现中方关注的或吉方新发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安全违规: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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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