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建斌
一家公司进行增资扩股,个人股东被追税7.9亿元。新股东增资的资金全部进了公司账户,为何原个人股东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核心依据:税局官方答复
湛江税务局明确指出:若公司按公允价值增资扩股,且股东股权未被稀释,个人股东无需缴纳个税;若公司按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扩股,导致原股东股权稀释、份额减少,实质上构成了股权转让行为,原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回复直击增资扩股税务处理的关键——是否遵循“公允价值”原则。
第一种情况:按公允价值增资扩股(免税)
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成交价格或评估价值。若无成交价参考,则依据评估价格;若公司无评估增值资产,可按净资产价格确定。
案例解析:某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净资产2000万,经评估公司整体价值为3000万。新股东投入1000万获得25%股权,此乃按公允价值增资。
在此模式下,新股东投入的1000万中,仅333.33万计入实收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原股东股权比例虽被动稀释,但未让渡财产利益,因此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低于公允价值增资扩股(征税)
常见情形为按原有实收资本平价增资。此时原股东股权被稀释,实质是让渡了部分财产利益给新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某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净资产2000万(无评估增值)。新旧股东协商:新股东增资500万,占股33.33%。
从净资产角度分析:增资后公司净资产总额为2500万(原2000万+500万)。若按公允逻辑,新股东出资500万应仅占20%股权,对应财产份额为500万。
然而,新股东实际获得了33.33%的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约为833.33万元。多获得的333.33万元财产份额,源自原股东因股权稀释而让渡的利益。这被视为原股东发生了股权转让,需就这部分让渡的净资产价值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66.66万元。
总结
增资扩股的个税判定核心在于定价机制:
- 按公允价值增资:原股东不缴纳个税。
- 按低于公允价值增资:原股东需就“让渡的净资产价值”缴纳20%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