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供应链公司委托 B 物流公司,安排一批燕麦片从丹麦经渝新欧铁路运回重庆。双方仅通过邮件沟通、托书下单,没有签署正式书面合同。货物行至布列斯特口岸时,因缺少中转国海关认可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仅有卫生证书,无法通关,货物被扣留,只能退运至阿姆斯特丹,后续改为空运回国,产生高额空运费、仓储处置费。案件的争议核心集中在三点:B 物流到底是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口岸扣货责任由谁承担?临时改为空运产生的巨额差价该谁买单?仲裁庭审理后明确:B 物流不自有运输工具,仅负责订舱、衔接运输、协调清关,属于货运代理人,而非全程承运人,仅对自身代理过错承担责任,不对运输结果兜底。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邮件、托书、履约记录,已经构成合法有效的货运代理关系。本案最终没有一纸 “全赢或全输” 的裁决。仲裁庭考虑双方长期合作的商业价值,积极组织调解,促成双方和解,双方继续维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