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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QIANYAN
芬兰《专利法》将迎来近六十年来首次全面改革。新法已于立法层面明确将于 2027年6月1日 生效,取代现行1967年《专利法》。这一生效日期比政府最初提案中预计的2027年1月1日推迟约五个月,目的是为芬兰专利与注册局(PRH)及法院预留必要的实施准备时间。对于拟进入或已在芬兰布局专利的企业而言,新法在发明人认定、无效与限缩程序、翻译要求、审查透明度和执法保障等方面均有实质调整,值得提前纳入知识产权策略。
改革定位:与欧洲及北欧实践进一步对齐
此次改革旨在使芬兰国家专利规则与 《欧洲专利公约》(EPC) 及北欧邻国实践更紧密对齐,尤其是参考瑞典已于2025年生效的新专利法。同时,改革试图压缩程序拖延空间、强化执法力度,并降低部分行政成本。新法保留专利法核心实体规则框架,但在程序细节和特定制度上作出显著调整。
专利制度的五大核心变化
1. 明确“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排除AI作为发明人
新法第1条明确规定,只有作出发明的自然人,或从发明人处受让权利的人,才能获得专利。政府法案明确否定了人工智能被列为发明人的可能性。这一规定为生成式AI和自主研究系统广泛运用背景下的发明人认定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2. 专利无效与限缩程序重构
新法引入 部分无效(Section 113(2))作为无效诉讼中缩小专利保护范围的唯一机制,同时废除现行的单独专利限缩程序。在上诉程序中,原则上限制引入新的权利要求组,仅在存在有效理由时才被允许。其目的是让市场法院专注于审查被上诉决定本身的合法性,而非重新划定保护范围。
3. 翻译与语言要求大幅放宽
这是对申请人最直接的减负措施之一。英文权利要求的译文义务 从公布阶段推迟至授权前;以芬兰语或瑞典语提交的申请,不再需要互译,官方也不再承担翻译职责。据芬兰经济事务与就业部估算,这些变化每年可为申请企业合计节省约 60万欧元(按约1800件申请、每件约500欧元计算)。
4. 审查透明度与执法力度提升
新法为 第三方意见 建立了正式程序:任何第三方可在审查过程中就可专利性提交评论,评论会转达给申请人,但提交者不因此成为程序当事方。在执法层面,法院发出的专利侵权禁令可以 附加条件罚款(uhkasakko) 作为执行保障,使专利法与芬兰商标法的做法趋于一致。
5. 代理强制要求放宽
现行法下,住所不在芬兰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必须委托代理人。新法将触发强制代理的门槛改为 住所位于欧洲经济区(EEA)之外,且代理人只需提供一个EEA地址即可。实质上,这放宽了对EEA内主体的代理强制要求;非EEA主体仍需关注代理安排与合规判断。
同步改革:实用新型门槛提高
与专利法同日生效的还有 《实用新型法》 修订。最重要的变化是: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将从“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提高到 与专利相同的“非显而易见”标准。这意味着,以往那些创造性高度不足以获得专利的“小发明”或改进,将不能再通过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实用新型的定位将转变为“适合寻求保护、但专利过于昂贵或缓慢的可专利发明”。其平均审查周期约为 21天,远快于专利。对于依赖“低创造性门槛”获取快速保护的申请人,需要重新评估相关技术在专利与实用新型之间的取舍。
对申请人的实务提示
待审申请与翻译流程:若申请中包含英文权利要求,可关注译文提交时点推迟至授权前所带来的现金流与流程调整空间。
实用新型策略重估:2027年6月后,依赖低创造性门槛获取快速保护的路径将收窄,应提前评估专利与实用新型的组合布局。
无效与诉讼策略:部分无效机制以及上诉中对新权利要求组的限制,会影响无效程序中的攻防节奏与权利要求修改策略。
代理安排:非EEA主体的代理强制要求仍需关注;EEA内主体则可重新评估现有委托关系的维持成本与合规判断。
结语
芬兰新专利法将于2027年6月1日生效,改革并非单纯程序微调,而是涉及发明人认定、无效限缩、翻译负担、审查透明度和执法保障的系统性调整。同日生效的实用新型法修订,也将改变“小发明”快速保护的制度定位。对于有芬兰申请、专利或诉讼安排的企业,建议在过渡期内提前梳理待审案件、翻译流程、实用新型策略和代理安排,以降低新法切换带来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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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编辑:深圳泽智知识产权(官网:www.zzpi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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