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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 | “各取所需”之后:军地联合建房的产权、审批与遗留问题

邦盛研究 | “各取所需”之后:军地联合建房的产权、审批与遗留问题 邦盛律师事务所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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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联合建房,是特定历史阶段下军队土地资源与地方建设资金相互结合的一种住房建设模式。它在改善军队住用条件、盘活存量土地等方面曾发挥过作用,但也因产权性质、使用权期限、审批程序和合同效力等问题,留下不少历史遗留难题。本文将详细梳理军地联合建房的由来、常见模式、主要风险与化解路径,以期为理解这一问题的成因和后续处置提供参考。


 #军地联合建房  #历史遗留问题  #产权与使用权  #分类施策



历史背景:军地联合建房从何而来


军地联合建房,大多是上个时代留下的产物。

上世纪九十年代,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启动后,不少部队手里有地、缺钱盖房,地方单位或开发企业有资金、没地开发,两边合意,共同开发。1990年出台的《军队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管理规定》给这种合作开了口子,明确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单位换建、合建房屋,以保证军内住用、改善生活条件为目的,也就是说所谓的“盘活”,后来各地驻军和干休所纷纷效仿,尤其在安置住房、离退休干部住房改造中,这种模式用得很多。‌



常见模式:“你出地、我出钱”与“换建”


常见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你出地、我出钱”,军队提供土地,地方单位或企业投入建设资金,建成后按比例分成(内部住户可按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另一种是“换建”,地方单位或企业把军队的老旧营院拆了重建,用新建面积的一部分置换原址的开发权。两种模式看起来都合算,军队不用单位经费(由住户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改善了住房,地方单位或企业拿到土地搞开发,各取所需。



核心风险:地方拿到的是有期限的“使用券”


但问题恰恰藏在这个“各取所需”里。按照《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规定》,利用军用土地与地方单位或企业合建房屋,产权属于军队,后者取得的只是合同规定数额的房地产使用权,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30年,非经营性房地产不超过50年,期满后由军队产权管理单位无偿收回。换句话说,地方单位或企业花了几千万甚至上亿,拿到的不是产权,是一张有期限的“使用券”。

麻烦就出在这张“使用券”上。地方单位或企业拿到使用权后,不少又转手对外出售。住户住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多年,始终办不了产权证。例如珠海警备区香洲干休所与地方企业合作建成的百余套住房,产权登记拖了27年才逐步解决。天津某单位与地方公司联建的住宅,协议写明产权归军队,住户想办产权需与军队协商,往往不了了之。



审批关卡:手续缺失与合同效力风险


审批手续是另一道生死关。按规定,利用军队房地产与地方换建、合建房屋,凡涉及部队部署调整和可能妨碍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审批;不涉及的,报总后勤部审批。实践中,不少项目根本没走这道程序就上了马。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当初约定的分房方案、出资比例统统作废,只能按各自过错承担损失。

军队一方因政策调整、文物保护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地方出资方动辄索赔数亿元,官司一打就是二十年。例如南京某干休所与地方置业公司的合作建房纠纷,地方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7.21亿元为基础提出6.06亿元索赔,经两级法院审理才最终驳回。



遗留问题与化解路径:分类施策、有据可依


这些遗留问题拖到今天,很多已经超出普通民事纠纷的范畴才发现,牵涉军队政策、土地属性和历史档案,解决起来周期长、变数多。

这些问题如何解决?目前有迹可循的是事后补救方式。针对不同情形的遗留问题,采取“分类施策、有据可依”。即对于已经建成入住、但手续不全的项目,凡是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权属清晰的,应当参照福建省的做法,由军级以上单位出具原始建设证明,搭配住户购房缴款凭证,补办规划、用地手续,在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前提下直接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驻军已建成安置类住房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专事专办。

对于因审批缺失导致合同效力存疑的项目,则要区分情况:能补办报批手续的限期补办,确实无法补办的,由军、地双方协商确定房屋长期使用安排或退出补偿方案,避免无限期悬置。就如融通集团承接军产资产管理后,对历史遗留住房问题建立清单、坚持一户一档,对接军队后勤部门按原有政策处理,这一思路值得延续和细化。

以上方式对解决遗留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更多遗留问题有希望在未来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


军地联合建房留下的后患,根源在于“各取所需”的合作模式与产权、使用权、审批制度之间的张力。化解这类历史遗留问题,既需要尊重历史形成事实,也需要坚持分类施策、有据可依:能补办手续的依法补办,难以补办的通过军地协商明确长期使用安排或退出补偿方案,并通过清单化、一户一档等方式持续推动。

唯有在产权归属、审批合规与住户权益之间找到可操作的平衡点,军地联合建房遗留问题才能逐步走向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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