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田间到车间,从备案到申报,食品出口需要经过多个环节。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今天,就让我们了解一下海关对出口食品的相关监管要求。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海关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管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对外推荐注册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海关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 特别提醒
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海关受理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经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