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一稽通[2025]68号
***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事由:责令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通知内容: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后7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报送以下资料: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你(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工资花名册复印件。
(三)你(单位)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打印件。
(四)你(单位)向***制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
(五)你(单位)与***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含附件)复印件,包括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结算依据及付款时间等。
(六)你(单位)向***制药有限公司开展推广服务的佐证材料。
(七)你(单位)开展推广服务业务的资格和能力、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的佐证资料以及其它能够印证业务真实性的其它相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