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限期清理其他类私募基金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具体通知如下:
第一种情形:登记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第二种情形:机构类型并非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但是目前管理正在运作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含FOF)。
(1)机构类型为其他类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存量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工作。
(2)机构类型为证券类或股权、创投类,管理正在运作的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含FOF)的,需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存量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工作。
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注销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在符合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仍可继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1)需要在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存量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工作,并在AMBERS系统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办理基金清算手续。
(2)如果管理人同时管理正在运作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将相关基金变更至对应业务类型的管理人名下,或者进行清算。
公司型或者合伙型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按照《私募投管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规定办理基金注销。
(3)备案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管理人应当在AMBERS系统主动申请注销管理人登记。
在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注销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会被记入诚信档案,相关人员在符合登记备案相关规则要求的情况下仍可继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未在6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视情况对机构采取下一步措施。
(1)在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存量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财产清算工作,并在AMBERS系统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办理基金清算手续。
(2)自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完成存量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清算手续的,协会后续将审慎办理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业务。
1. 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相关基金清算和管理人注销登记事项,妥善处置相关财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管理人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本次专项清理,是私募行业分类监管持续落地的重要举措。
对于存量其他类私募相关机构而言,务必把握 6 个月整改窗口期,有序推进基金清算、资产处置与登记注销等工作,做好投资者沟通,守住合规底线。
截至目前,存续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58家,存续的其他类基金共175只,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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