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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山东自然人姜某第29类“鑫鸿发”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山东自然人姜某第29类“鑫鸿发”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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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审,请求审查


商标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注册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审,请求审查机关对原案重新复查审议。该法定期限具有唯一性、不可补救性,一旦错失复审窗口期,商标驳回结论将直接生效,商标彻底丧失注册机会,企业前期品牌投入、设计成本、在先申请优势将全部灭失。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1324694号“鑫鸿发”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第33115690号“鑫虹发”商标目前正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审查中,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如若该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再有任何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人企业实力雄厚,申请商标“鑫鸿发”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增强了商标的显著性,并未与他人商标品牌造成市场混淆,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是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成、含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势必会影响知悉申请商标的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1324694号“鑫鸿发”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通过“鑫鸿发”商标被驳回案例可知,商标本身固有的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基础,也是复审抗辩的底层逻辑。商标需要具备区分来源的识别作用,本案中代理人同时论证申请商标本身具备独立显著性、识别性,标识本身和现有在先商标不存在冲突,符合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应当获得合法保护。很多申请人容易忽视这一点,把全部重心放在和引证商标的比对上。实际上,在复审答辩中,需要同时兼顾两个层面:一是,和引证商标对比,不构成近似、不冲突;二是,申请商标自身符合注册要件,具备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特征,不属于禁止注册的情形,双管齐下,答辩逻辑会更加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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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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