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网络主播的直播收入一般可分为三类: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今天就以主播小李的从业经历,厘清网络主播收入性质如何划分~
签订劳动合同>>>工资薪金所得
刚入行的小李与MCN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机构按月发放保底工资+直播佣金+奖励,缴纳五险一金。
适用场景:主播与MCN机构或互联网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任职受雇关系,受机构管理、服从直播任务安排。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收入范围:保底工资,全勤奖励等机构支付的全部任职相关所得。
申报规则:由支付方(MCN机构)按月预扣预缴,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汇算要求:次年3月1日-6月30日,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独立接单>>>劳务报酬所得
小李积累了一定粉丝,与MCN机构解约后,以个人身份与某互联网平台或商家合作,承接探店直播、品牌推广等活动,平台和商家按次或按月结算费用。
适用场景:未签订劳动合同,以个人独立身份与平台、商家合作,承接临时直播、推广、探店等业务,自主安排工作,不形成任职受雇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演出、表演、广告、经纪服务等。
收入范围:探店费、零散合作费等独立劳务所得。
申报规则:由支付方(平台、商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月)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可由互联网平台公司按累计预扣法预缴,适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汇算要求:次年3月1日-6月30日并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随着事业发展,小李注册了工作室(个体工商户),拥有独立的办公场地,聘请了3名员工负责运营和客服,建立了规范的财务账簿,商务合作均以工作室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收付款项,自负盈亏。
适用场景: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自主运营、自负盈亏,且符合“实际生产经营”实质。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收入范围:直播带货、商务合作等经营收入。
申报规则:按经营所得计税,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可依法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及损失。
汇算要求:次年1月1日-3月31日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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