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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发布」欧盟电池护照谁可以获得数据权限?(全文)

「欧委会发布」欧盟电池护照谁可以获得数据权限?(全文) 汽车海外技术合规联盟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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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下方关注,听说99%的合规人都来这里充电吖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欧委会10月19日发布了针对电池护照特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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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欧委会10月19日发布了针对电池护照特定信息获取与使用的适用问题制定的相关规则的二级立法草案,该法规作为电池护照实施数据权限的规则。征求意见期为10月19日至11月16日,以下为该立法全文:

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U).../...

关于XXX

就《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23/1542号条例》中关于电池护照中特定信息获取与使用的

适用问题制定相关规则

(与 EEA 相关的文本)

欧盟委员会

鉴于《欧盟运作条约》

1鉴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23年7月12日颁布的关于电池及废旧电池、修订第2008/98/

EC号指令及第2019/1020号条例,并废止第2006/66/EC号指令 的第2023/1542号条例,

特别是其中第77条第9款之规定,

鉴于:

(1) 欧盟法规 (EU) 2023/1542 规定,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 LMT 电池、容量大于 2kWh 的工业电池以及电动汽车电池,均须具备电池护照,但此类电池若专为国防目的设计则除外。尽管电池护照中的部分信息可公开获取,但其他信息的获取权限仅限于特定主体或具有合法利益的相关人员。欧盟法规 (EU) 2023/1542第 77 条第 2 款第 3 项第 (a) 款将维修商、再制造商、二次利用运营商及回收商列为可能具有获取电池型号相关信息的合法利益主体。其中,关键二次利用运营商包括电池改用途运营商以及从事电池维修、改用途及再制造职业培训的培训中心。因此,将此类改用途运营商及培训中心明确列为具有合法利益主体,并具体规定其可获取的信息范围,是适宜的。

(2) 根据《(EU) 2023/1542》号法规第77条第7款之规定,当电池的法律地位变更为“废弃电池”时,确保电池护照中所载信息准确、完整且及时更新的义务,即转移至生产者、如已指定则转移至生产者责任组织,或转移至依据本法规第57条第8款选定之废弃物处理经营者。上述主体可根据需要修改电池护照中的相关信息,并有权查阅电池护照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本法规之目的而言,上述主体无需被特别认定为“具有合法利益者”。然而,部分从事处理作业的废弃物处理经营者及回收经营者,即便其在处理该电池时不承担相应义务,仍可能需要查阅电池护照中的特定部分。故将此类经营者及回收经营者认定为“具有合法利益者”,并明确其可查阅的具体信息,系属妥当之举。

(3) 关于安全措施的信息并不涉及商业敏感性,且对包括报废车辆及废弃电气电子设备处理设施在内的众多运营方而言至关重要。因此,将此类设施认定为对该信息具有合法利益的相关主体,并允许其无限制地共享及公开此类信息,是适宜的。

(4) 欧盟法规(EU)2023/1542 第 77 条第 2 款第 3 项第 (b) 点规定:电池的购买者及代表其行事的相关方,若为基于本条款所述目的获取有关单个电池的信息而具有合法利益,则属于此类主体。在电池转售情形下,这些主体能够将此类信息分享给潜在购买者至关重要。此外,电池购买者亦对以下信息具有合法利益:零部件的部件编号,以及更换用备件供应商的联系方式——包括适用于简单内部维修的情形。

(5) 鉴于除安全措施相关信息外,仅对具有合法利益者而言才可能涉及商业敏感性的信息,此类合法利益者应仅能出于特定目的下载并使用该等信息,且除非获得明确授权,否则不得分享或发布该等信息。作为例外情形,基于健康与安全考量,允许与应急服务部门及中毒防治中心共享相关信息。此外,与负责执行《欧盟第2023/1542号法规》的主管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亦应适用此项例外规定,以便后者(除其他目的外)评估电池的相关状况。

(6)本法规所载措施系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 2008/98/EC 号指令第 39 条设立的委员会的意见制定 。

已通过本规章:

第一条

1. 下列自然人或法人,就《欧盟法规(EU)第2023/1542号》第77条第2款第(c)项之目的,应被视为具有合法利益主体,并有权获取该法规附件XIII第2(a)项及第2(c)项所述信息:

(a) 电池维修商;

(b) 电池再制造商;

(c) 从事电池梯次利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d) 开展处置作业的废弃物经营主体;

(e) 回收利用企业;

(f) 电池维修、梯次利用或再制造职业培训中心。

2. 下列自然人或法人,就《欧盟法规(EU)第 2023/1542 号》第 77 条第 2 款第(c) 项之目的,应被视为具有合法利益之人。并有权获取该条例附件 XIII 第 2(b) 条所述信息:

(a) 电池维修人员;

(b) 电池再制造商;

(c) 任何从事电池再利用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d) 电池购买方。

3. 下列自然人或法人,就《欧盟法规(EU)第2023/1542号》第77条第2款第(c)项之目的,应被视为具有合法利益主体,并有权获取该法规附件XIII第2(d)款所述的信息与数据:

(a) 第1款及第2款所述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b) 根据本条规定获准设立或经营的任何机构或企业欧盟指令 2008/98/EC 第 23 条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0/53/EC 第 6条第 2 款第 1 项 ,用于对报废车辆实施处理作业;

(c) 电气及电子设备废弃物的处理设施。

4. 下列自然人或法人,就《欧盟第2023/1542号条例》第77条第2款第(c)项之目的,应被视为具有合法利益主体,并有权获取该条例附件XIII第4款所述信息:

(a) 电池购买方;

(b) 任何代表第 (a) 款所述人员而行事之第三方。

第二条

1. 第1条第(1)、(2)及(4)款所述人员,仅为下列活动之目的,方可获取《(EU)2023/1542号法规》附件 XIII 第2(a)至(c)项及第4项所述信息:

(a) 评估电池的状态、残余价值及其进一步利用的可能性;以及

(b) 电池的维修、再利用准备、重新用途准备、重新用途、再制造或回收,或从上述操作中进行选择。

2. 除第1款另有规定外,第1条第4款所述人员亦可为向独立聚合商或市场参与者提供电池之目的,获取《(EU) 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4点所述信息。

3. 第1款及第2款所述人员可下载并使用其可获取的信息;其下载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超过实现该等条款所述目的所必需的时间。

4. 第1条第(1)、(2)及(4)款所述人员,不得共享或公布《(EU) 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2(a)至(c)款及第4款所述信息,但下列情形除外:

(a) 第1条第(1)款及第(4)款所述人员,可与急救服务机构共享《(EU) 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2(a)款、第2(c)款及第4款所述信息;

(b) 第1条第1款所述人员可与毒物控制中心共享《(EU) 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2(a)款所述信息;

(c) 第1条第4款所述人员可与电池的潜在购买者、市场监管机构以及负责履行《(EU) 2023/1542号法规》第八章所规定义务的主管机构共享《(EU)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4款所述信息;

(d)第1条第(1)、(2)及(4)款所述人员,可与《欧盟第952/2013号条例》第5条第1款所定义的海关当局共享《欧盟第2023/1542号条例》附件 XIII 第2(a)至(c)款及第4款所述信息 ;

(e) 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经营者,可授权第1条第(1)、(2)及(4)款所述人员共享或发布《(EU) 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2(a)至(c)款及第4款所述信息。

5. 第1条第3款所述人员可不受限制地使用、下载、分享、发布及重新使用《(EU)2023/1542号法规》附件XIII第2(d)款所述信息。

第三条

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二十日施行。

本条例全文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本条例于布鲁塞尔通过。

呈交委员会

主席

乌尔苏拉·冯·德· 莱恩

注:转载请注明出自艾科森环境技术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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