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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专利保护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

(转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文,专利保护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 乐山市进出口商会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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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家制造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发技术,取得专利,并成功将产品销售到全球市场。但如果竞争对手生产高度相似的产品,同样通过中国口岸进入国际市场,企业能否在侵权产品离开中国之前采取措施?


一、新政策究竟改变了什么?

此次联合文件文号为国知发保字〔2026〕30号,成文日期为10月8日,10月14日正式发布。文件提出七项重点工作,最值得企业关注的有三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部门与海关加强信息共享

根据文件安排,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向海关总署提供商标、专利等基础数据,并共享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决定等信息。海关总署也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共享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和相关案件信息。
这一安排的商业意义在于:知识产权权利状态、行政执法信息与口岸监管之间,有望形成更加有效的信息衔接。

第二,复杂专利侵权问题获得更多专业支撑

文件明确,海关调查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时,可以参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关侵权判断标准、行政答复和行政裁决决定。遇到专业性较强的专利侵权认定问题,还可以征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意见,并根据需要获得技术调查官等专家支持。
与较容易通过标识比对识别的部分商标侵权不同,专利侵权通常需要分析产品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之间的关系。如果专业技术判断支持机制更加完善,就可能提升复杂专利案件的处理能力。

第三,光伏等重点产业被明确提及

文件提出,鼓励光伏等重点产业企业的权利人积极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经审核备案后,海关将基于国家产业政策和风险分析结果加强保护。
这一规定不是专门针对光伏企业的新处罚规则,也不意味着光伏产品将被普遍扣查。它强调的是,具有相关知识产权的重点产业企业,可以更加重视现有海关保护制度的运用。

二、海关备案不是新制度,但可能是企业忽视的保护环节

必须说明,此次政策并没有新创设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制度。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早已建立了相关机制,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提供海关保护。
  • 权利人既可以在掌握具体侵权嫌疑货物信息时依法申请扣留,也可以通过事先备案,为海关在监管中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提供基础信息。
其中一个关键区别是:没有事先备案,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完全不能申请海关保护;但有效备案能够为海关依职权发现和处理侵权嫌疑提供条件。
此次联合发文的价值,主要在于强化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和专业协同,而不是创造一种全新的专利权。
对企业而言,这引出了一个实际管理问题:过去花费大量资源取得的专利,是否已经被纳入适当的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安排?
  • 如果核心产品及其可识别的技术特征适合通过海关保护机制维护权利,而企业从未评估过备案的必要性,就可能没有充分利用现有保护工具。

三、光伏等出口制造企业,为什么尤其值得关注?

以光伏为例,相关产业涉及电池片、组件、制造设备和配套零部件,技术竞争既体现在生产工艺,也体现在产品结构及设备设计。这些技术的专利保护方式并不完全相同。
  • 有些专利涉及能够从产品结构中识别的技术特征,可能相对容易与实际进出口货物进行比对。
  • 另一些专利涉及复杂制造工艺,最终产品未必能够直接呈现全部技术特征,侵权证明和执法判断可能更加困难。
因此,并不是专利越多,海关保护效果就一定越好。企业应当优先研究哪些有效专利适合用于识别相关商品的侵权嫌疑,哪些技术更适合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裁决或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权益。
从竞争战略角度看,海关保护的价值在于提供一种不同于传统诉讼的权利实施场景。对于存在真实侵权风险且证据条件充分的货物,依法运用口岸保护机制,可能对其进出口活动产生直接影响。
但这种作用必须以具体有效权利、侵权证据和法定程序为基础,不能把专利海关备案理解为阻止竞争对手出口的通用手段。

四、政策对企业的另一面影响,是产品通关风险

同一套制度,既可以成为企业维护知识产权的工具,也可能成为企业需要应对的合规风险。
对于出口制造商和贸易企业而言,必须区分两个问题:企业自己的核心专利有没有获得充分保护?企业出口的产品是否可能侵犯其他权利人在中国有效的知识产权?
随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海关加强信息共享,企业有必要提高对相关口岸风险的识别能力。
  • 特别是涉及OEM、ODM、核心零部件采购和多层供应链合作的企业,不能简单地认为产品由客户设计,知识产权风险就全部属于客户。
企业需要根据具体交易结构,核实技术来源、必要许可、产品制造行为和进出口环节涉及的权利范围。否则,即便供应商或客户合同约定了赔偿责任,实际通关延误和交付中断仍可能首先影响生产经营。
此外,必须明确中国海关保护的地域边界: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据中国法律及在中国受到保护的相关权利,并不意味着企业取得中国专利,就可以直接通过中国海关阻止竞争对手在外国市场销售产品。
企业仍然需要根据美国、欧洲、日本等目标市场的专利布局和相关法律制度,单独设计海外保护与风险应对策略。

五、CEO现在应该要求完成什么工作?

政策发布之后,企业不需要立即把全部专利都拿去备案。更合理的做法,是开展一次与实际业务挂钩的知识产权保护评估。

首先,筛选值得实施边境保护的专利资产

重点不是企业现有多少件专利,而是核心产品相关专利是否仍然有效、保护范围是否稳定,以及能否识别具有实际商业价值的侵权嫌疑货物。

其次,评估海关备案与证据准备

对适合备案的专利,企业可以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了解办理条件。海关公布的办事指南显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目前不收取费用,可以在线申请,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的法定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
但备案不是自动扣留。按照既有法律规定,在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后,权利人仍需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提供担保等,海关方可依法采取相应扣留措施。
因此,企业还应准备权利证明、产品技术比对材料、侵权线索和内部快速响应机制。

最后,把知识产权风险纳入进出口业务决策

对于重要出口产品,建议由知识产权部门与外贸、供应链、研发和法务共同审查:
  • 产品涉及哪些关键技术权利?
  • 相关供应商是否具有必要的授权?
  • 发生知识产权通关争议时,谁负责技术说明、证据提供和客户沟通?
  • 是否存在合理的替代产品、供应来源或交付安排?
这些问题的管理价值,远大于单纯完成一张备案表格。

六、前哨判断:专利价值,最终还要看能否在商业竞争中有效运用

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不能简单理解为“海关以后会全面加强专利扣查”。文件强调的是信息共享、调查协助、专业支撑和重点领域保护协同。具体效果仍取决于后续执行、权利人申请和个案条件。
但它提醒中国制造企业重新审视一个经常被忽略的事实:取得专利权,只是建立竞争壁垒的第一步。能否在生产、销售和商品流通环节有效运用这些权利,才决定它们能够创造多少实际商业价值。
对于大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中国企业而言,专利战略不能只停留在申请和授权阶段。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生产,从国内竞争到进出口贸易,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环节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工具。
真正值得管理层关注的,不是又增加了一项专利管理事务。而是现有专利资产,是否已经在企业实际发生竞争的地方发挥作用。

声明:原文转自“知产战略前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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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进出口商会
乐山市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4年,现有会员企业108家,涵盖化工、电子、生物、农业等众多领域,从业人员2万余人。成立了“妇联”、“工会”、“关工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致力各类公益活动,是一个广泛而有深度的公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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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进出口商会 乐山市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4年,现有会员企业108家,涵盖化工、电子、生物、农业等众多领域,从业人员2万余人。成立了“妇联”、“工会”、“关工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致力各类公益活动,是一个广泛而有深度的公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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