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桑那州与其他州消费税最大的不同在于,该州甚至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消费税。在大多数州,销售税向财产购买者征收,卖方作为代收机构收取并上缴;但亚利桑那州对卖方直接征收交易特权税(TPT)。这种税更像所得税,因为它与特定商业活动的总销售额挂钩,而非针对单笔交易。
销售税、使用税和亚利桑那州的交易特权税之间有什么区别?
销售税:
销售税通常是对有形动产销售(有时包括特定服务和/或租赁)征收的税种,定义为财产所有权或占有权的转移。当此类转移发生在某一州内且卖方在该州具有关联关系(nexus)时,需缴纳该州销售税。
尽管税款应由客户承担,但卖方有义务代为收取并缴纳;否则可能被追究责任。若卖方无关联关系,则无代征义务,此时税款应由客户直接向州政府支付(即使用税)。
简而言之:消费税针对每笔商品销售征收,由购买者承担,并由销售者代收。
使用税
根据纳税义务人不同,使用税分为两类:
- 消费者使用税
- 零售商使用税
1. 消费者使用税:
这是对销售税或交易特权税的补充,旨在对在州外发生销售或卖方未代收税款的财产恢复税收。该税在对财产行使所有权权利时征收(除仅通过本州运输外的任何行为),由使用者缴纳。此前已缴税款可抵扣,其设计目的是防止消费者跨州购物以利用低税率。
2. 零售商使用税:
本质与消费者使用税相同,区别在于州政府要求卖方代收而非消费者自缴。各州通常推定购买者即为使用者,除非能证明例外。此税常用于要求与某州存在关联(nexus)的跨州零售商,在销售发生于客户所在州之外时仍对该销售征税。
简而言之:使用税在应税管辖区内对商品首次使用征收,由使用者承担,有时也由销售者代收。
交易特权税:
与销售税不同,交易特权税直接对卖方征收,基于“个人因商业活动所进行的交易金额或交易量”。就零售类而言,按“来自业务的销售总收入”计算。“业务”定义为“为获取利益而直接或间接从事的所有个人或公司活动”。卖方可通过在发票上列明金额,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
由于该税直接针对卖方并以收入为基础,所有权转移地点在判断是否缴纳TPT时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只要卖方达到征税最低标准,其对亚利桑那州客户的所有销售均应缴纳TPT,因为所有销售均构成业务总收入的一部分。
简而言之:交易特许权税针对零售销售收入征收,由销售者承担,但可转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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