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新墨西哥州销售税的独特特点,并就地方税款应向哪些司法管辖区缴纳提供指导。
新墨西哥州的销售税和使用税有何不同?
新墨西哥州并无典型的基于交易的销售和使用税(如亚利桑那州、夏威夷州和伊利诺伊州),而是对在该州开展业务的特权向卖方征收总收入税(GRT)。“总收入”指为应税活动收到的金钱或其他对价总额。
在传统销售税下,卖方仅为代收代理;但在GRT制度下,卖方是纳税责任方。若卖方在发票上单独列明税款,可选择转嫁给买方,但非强制;卖方也可自行承担。所有在新墨西哥州建立关联关系(nexus)的卖方,均应为向该州客户进行的应税销售缴纳GRT。
此外,新墨西哥州设有“补偿税”,除名称外与其他州的use tax几乎相同。该税针对在州内行使应税财产所有权的人(通常为买方)征收,按商品市场价值计算。用户就同一财产已支付的GRT可在此税中抵免。无义务支付GRT的卖方可选择注册并向新墨西哥州客户收取补偿税。
地方总收入税应向哪个司法管辖区缴纳?
位于新墨西哥州的卖方
营业地点位于新墨西哥州的卖方,地方GRT应向其“营业地点”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在多个征税管辖区拥有营业地点的卖方,须在每个当地辖区分别注册。对零售商而言,“营业地点”即主要营业场所;若履行仓库与主要业务运营地不同,则不视为“营业地点”。
位于新墨西哥州以外的卖方
新墨西哥州简化了州外卖方的GRT合规流程。若“营业地点”位于州外,仅需按5.125%税率征收州GRT,并使用州外营业地点代码88-888申报所有对新墨西哥州客户的销售。
更多一般信息可查阅新墨西哥州税务与收入部网站及其出版物FYI-105《总收入税与补偿税概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