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销售膳食补充剂,可能已遇到产品是否应税的问题。
部分州因补充剂通常带有“营养成分表”标签(而非“补充剂成分表”或“药物成分表”),将其视为食品杂货。其他州则将其归入普通“有形个人财产”,认为完全应税。此外,一些州在销售税上区分处方与非处方膳食补充剂。例如,阿拉巴马州规定仅由持牌医疗从业者开具处方的膳食补充剂才不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膳食补充剂不仅限于片剂形式,还包括粉末甚至棒状。若产品声称能缓解维生素缺乏症,即便外观类似食品棒,也可能被作为补充剂征税。
以下列表梳理了各州对膳食补充剂的税务处理指引。请注意,本文仅供参考;若涉及具体产品的税务问题,建议咨询州税务机关或专业销售税顾问。
膳食补充剂免税或低税率州列表
未列入的州,截至本文撰写时暂无针对膳食补充剂的特殊税务待遇。
康涅狄格州 – 膳食补充剂免税。
佛罗里达州 – 膳食替代品(含草本补充剂)不征税,包括“食品补充剂”及“代餐粉和饮料”。
伊利诺伊州 – 符合该州“食品”定义的膳食补充剂,按杂货商品低税率(目前1%)征收销售税。
马萨诸塞州 – 部分“可食用”膳食补充剂被视为食品,免征销售税;但以“药物、滋补品”名义出售,或以液体、粉末、颗粒、片剂、胶囊、含片、药丸等形式出售的补充剂需缴税。
马里兰州 – 膳食补充剂被视为食品,免征税收。
密歇根州 – 膳食补充剂被视为“食品和食品成分”,免除销售税。
新泽西州 – 膳食补充剂被视为食品,免征销售税。
纽约州 – 符合膳食食品或健康补充剂条件的产品,无论形态(固体、液体、片剂、粉末等),均免征销售税。
宾夕法尼亚州 – 从非餐饮服务商或非即食食品专门销售场所售出的维生素及治疗性营养补充剂等,视为免税商品。
德克萨斯州 – 膳食和营养补充剂免征销售税。
犹他州 – 带有营养成分标签的膳食补充剂被视为杂货食品,适用全州合计3%的低税率。
佛蒙特州 – 标有“补充事实”框的膳食补充剂免税。
西弗吉尼亚州 – 标有“补充事实”标签的膳食补充剂不征收销售税。
怀俄明州 – 标有“补充事实”标签的膳食补充剂不征收销售税。
常见问题
产品贴有“药物事实”标签而非“营养/补充事实”标签,是否需要缴税?
此类产品很可能按处方药或非处方药征税。需注意,某些州可能对特定药物(如动物用药、氧气疗法或胰岛素)适用不同税率。
查阅法规后仍不确定产品是否应税,该怎么办?
若对所售商品的应税状态存疑,建议直接联系州政府相关部门或咨询经认证的销售税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