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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9810出口退税的核心是“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预退税,但预退税只是“预先”给的,最终退多少,取决于货物实际卖了多少。因此,公告设了一个核算期:税务机关办结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核算原则上,公告第四条规定了核算时只有两条基本路径:
(一)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对按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进行确认。不存在差异的,确认“无需调整申报”;存在差异的,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调整。
(二)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
公告第三条还规定,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办理核算的,税务机关追回已办理的出口预退税。
海外仓销售周期长、退货率高、多平台运营,货物从离境到最终销售,可能经历退货、滞销、报废、转内销、丢失、调拨等多种状态。每一个非正常销售的状态,在核算时都需要明确的税务处理口径。公告对核算的规定是原则性的,部分情形(退货入库后二次销售、退款不退货、捐赠、转内销等具体场景)在实务中存在争议,需要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断。
情形一:
退货退款
1. 退货入库后可二次销售
情形描述:境外消费者退货,货物退回第三方海外仓,经检查后可继续销售。
处理方式:退货当期冲减已销售数量;该货物仍计入海外仓库存,核算期内重新销售后,再按实际销售核算;已预退税款暂不调整,待最终销售或核算期截止时统一核算。
依据备注: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按实际销售情况核算”原则,退货入库未最终销售,不纳入已销售。公告未单独列明退货入库条款,具体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为准。
2. 退货后报废或销毁
情形描述:退货商品无法二次销售,在海外仓报废或销毁。
处理方式:该部分货物对应预退税款应缴回;留存报废/销毁证明(海外仓出具的销毁记录、照片、第三方证明等);在核算期内完成缴回,避免逾期加收滞纳金。
依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未销售货物应缴回预退税款;报废、销毁不属于销售,按未销售处理。若公告对“未销售”范围有细化,以细化条款为准。
情形二:
逾期未售
1. 滞销库存
情形描述:核算期截止前,海外仓仍有货物未售出。
处理方式:核算期截止前统计未销售数量;计算对应预退税款;在核算期内完成缴回;留存海外仓库存报告、WMS数据等证明材料。
依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规定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核算期内未销售货物应缴回预退税款。
2. 报废、销毁
情形描述:货物因过期、损坏等原因在海外仓报废或销毁。
处理方式:按未销售处理,缴回预退税款;留存报废/销毁证明;关注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备注:缴回预退税依据2025年第3号“未销售应缴回”;进项转出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 捐赠
情形描述:货物捐赠给境外机构或个人。
处理方式:按未销售处理,缴回预退税款;留存捐赠协议、受赠方证明等材料;关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依据备注:财税〔2012〕39号出口退税一般以出口销售为前提,捐赠不属于销售;2025年第3号按“实际销售”核算,捐赠应按未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具体口径需与税务机关沟通。
4. 转内销
情形描述:货物从海外仓退回境内,转为内销。
处理方式:缴回预退税款;按内销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存内销合同、发票、报关进口凭证等。
依据备注:财税〔2012〕39号及出口退税一般规则下,出口货物转内销应补缴已退税款并按内销征税;2025年第3号下该货物未实现出口销售,应缴回预退税款。具体操作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情形三:
报关价与售价差异
1. 售价低于报关价
情形描述:新品试销、促销活动导致实际售价低于报关价。
处理方式:按实际售价核算,多退少补;留存促销方案、平台活动截图、定价策略说明等合理凭证;若差异过大且无合理说明,可能触发税务核查。
依据备注:2025年第3号按“实际销售情况”核算;售价低于报关价本身不违法,但无合理商业理由可能被认定“申报不实”。公告未单独规定促销条款,需留存合理凭证。
2. 售价高于报关价
情形描述:货物实际售价高于报关价。
处理方式:按实际售价核算;若应退税额大于预退税额,可申请补退;留存销售数据、收款记录等。
依据备注:同2025年第3号“按实际销售情况核算”原则。
3. 报关价与售价币制不同
情形描述:报关用美元,平台销售用欧元或其他币制。
处理方式:按税务机关认可的汇率折算;留存汇率来源证明;核算时统一币制。
依据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退(免)税申报需折算为人民币,汇率折算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情形四:
海外仓之间调拨
情形五:
货物丢失或损毁
情形描述:海外仓发生火灾、盗窃、丢失、损坏等。
处理方式:按未销售处理,缴回预退税款;留存丢失/损毁证明(海外仓报告、保险理赔记录、警方证明等);关注进项税额转出;若涉及保险赔偿,还需关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依据备注:缴回预退税依据2025年第3号“未销售应缴回”;进项转出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保险赔偿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一般规则处理。9810项下无直接明文。
情形六:
部分销售、部分未售
情形描述:同一批9810出口货物中,部分已销售,部分仍在海外仓。
处理方式:按SKU或报关单明细拆分已销售/未销售;已销售部分按实际销售核算;未销售部分缴回预退税款;留存拆分依据和计算过程。
依据备注:2025年第3号规定必须区分已销售和未销售货物分别申报;未作区分的,统一视为未销售处理。
情形七:跨年度销售
情形描述:预退税在2025年办结,货物在2026年才销售。
处理方式:确认核算期起止时间;在核算期内完成销售核算;若核算期截止前仍未销售,缴回预退税款。
依据备注:2025年第3号规定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预退税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跨年度销售仍在核算期内的,按实际销售核算;超过核算期未售的,缴回预退税款。
情形八:
企业注销或停止经营
情形描述:企业在核算期截止前注销或停止经营,尚有未核算的预退税。
处理方式:注销前完成预退税核算;未销售部分缴回预退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清算;留存清算报告。
依据备注:2025年第3号规定未销售应缴回预退税款;出口企业注销需结清出口退(免)税事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等出口退(免)税管理一般规则。具体清算要求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