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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6第20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6第20号公告 财税最前线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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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

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法治公平并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发布。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范处罚裁量权行使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作出决定。在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但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处罚依据。同时,需严格遵循《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相关规定。

明确不予处罚及从轻减轻情形

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

  • 不予处罚:对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处罚。
  • 从轻或减轻处罚:对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决定从轻、减轻处罚。
  • 集体审议:对情节复杂、争议较大、处罚较重、影响较广或者拟减轻处罚等案件,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保障当事人权利与动态调整机制

税务机关行使裁量权时,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裁量基准》将依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若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与本基准不一致,以新规定为准。

施行时间与溯及力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与本公告不一致的,统一按照本公告执行。

对于公告施行前发生但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但若按照本公告执行更有利于纳税人缴费人的,则适用本公告。

附件:1. 全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xls
2. 税务行政处罚“轻微不罚”事项清单.wps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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