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费用如何划分责任及海上货损由托运人还是承运人还是买方承担,国际贸易术语多少种
浅谈出口账务和excel函数 针对你提出的三个问题,核心结论是:目的港费用原则上由“订舱人”(契约托运人)对承运人负责;海上货损则由承运人、托运人、买方依据不同法律层面分别承担;Incoterms 2020 共包含 11 种贸易术语。
关键不在于谁是“发货人”,而在于谁是运输合同的缔约方(契约托运人)。
根据海商法实践,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等,承运人几乎总是向与其订立运输合同的契约托运人(订舱人)主张。即便提单收货人是买方,只要是你方订舱,对承运人的第一责任主体就是你方。
2. 买卖合同的内部追偿:约定有效,但无法对抗承运人
你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该约定在你与买方之间有效,一旦被承运人追索,你可据此向买方追偿。但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仍会直接找你,买卖合同不能切断承运人对订舱人的直接请求权。
3. 费用划分与贸易术语(Incoterms)相关
目的港的码头操作费(DTHC)通常由买方承担,但最终取决于所选术语。例如,在 EXW 或 FCA 下,主运费由买方安排,目的港费用归属买方;在 CIF/CFR 下,卖方支付主运费至目的港,但DTHC等目的港当地费用通常仍被视为买方成本。
货损责任需要区分运输合同下的承运人责任与买卖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二者相互独立。
承运人:以“不完全过失责任”为原则,但有12项法定免责
承运人若未尽到谨慎管货义务,需对货损负责。但《海商法》第51条列举了12项免责事由,包括驾驶/管船过失、火灾(承运人本人过失除外)、天灾、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货物自然特性、包装不良等。承运人主张免责通常需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在一起案例中,货物因绑扎衬垫不足倾斜受损,而绑扎系按货物所有人指令进行,承运人便依据第51条第(八)项成功免责。
若货损源于托运人自身的包装不良、标志不清、错误申报或指令不当(如上文绑扎案例),承运人可免责,损失实质上由托运人一方承担。
在 FOB、CFR、CIF 等常用术语下,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装船后发生的海上货损,在买卖双方之间通常由买方承担(买方再依据保单索赔或向承运人追偿)。但这并不改变承运人依海商法应负的责任——买方承担风险后,仍可向有过失的承运人索赔,或由保险人代位追偿。
📋 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 2020 共 11 种
Incoterms 2020 包含 11 种术语,按运输方式分为两类: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P(目的地交货)、DPU(卸货地交货,由原DAT更名而来)、DDP(完税后交货)。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需要留意的是,目的港费用和货损责任的最终划分,高度依赖你在合同中选用的具体术语以及提单/运输合同的约定,Incoterms 本身并不直接解决对承运人的责任问题。如果你能告知具体的贸易术语和货损情形,我可以为你做更针对性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