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想用USDT付款,可以收吗?”
“公司从境外交易所买币,需要柬埔寨牌照吗?”
“我们只做区块链技术,不碰客户资金,也属于虚拟资产服务商吗?”
其实,柬埔寨这两年已经搭起了虚拟资产规则的骨架。柬埔寨国家银行(NBC)2024年12月发布《关于加密资产相关交易的公告》(B7-024-735号)。2025年12月,柬埔寨非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NBFSA)又出台了关于数字资产业务许可与管理的第093号公告。但规则分散在两个监管机构,很多企业仍然说不清自己归谁管。
2026年9月23日,柬埔寨证券交易监管机构(SERC)与NBC联合发布《关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联合声明》,向市场公开重申了这套双轨框架,并划出几条清晰的边界。
核心信号可以概括为三句话:
① 境外平台向柬埔寨客户提供服务,也可能进入监管范围;
② 银行归NBC批准,非银行服务商归SERC许可,都不能自行开展虚拟资产服务;
③ USDT等虚拟资产不是柬埔寨的法定货币。
但联合声明本身不是一张许可证,也没有解决所有业务问题。真正的许可路径,在上述两份公告里。SERC 牵头起草的虚拟资产管理法,也计划在2026年12月形成可颁布文本。
联合声明画出的是监管边界,不是虚拟资产经营手册。
01|不只管柬埔寨公司,境外平台也可能被纳入
据报道,联合声明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从柬埔寨境内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个人或企业,以及从境外向柬埔寨境内个人或企业提供服务的个人或企业。
换言之,是否受柬埔寨监管,不再只看平台注册在哪里、服务器设在哪里。在新加坡、香港、迪拜等地注册的平台,如果持续面向柬埔寨居民或企业提供交易、兑换、转账或托管服务,就可能被纳入监管。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较强的柬埔寨业务连接点[引章判断]:
· 接受柬埔寨居民开户,或允许用柬埔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完成认证;
· 使用高棉语,或针对柬埔寨市场投放广告;
· 在柬埔寨设立代理人、推广人员或场外交易团队;
· 向柬埔寨企业提供虚拟资产支付或资金结算方案;
· 通过社交媒体群组招揽柬埔寨客户。
因此,“公司不在柬埔寨注册”,已经不足以排除柬埔寨监管。
02|谁来管?银行归NBC,其他服务商归SERC
联合声明重申了双轨监管框架。结合此前两份公告,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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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许可或批准的服务商,还将纳入柬埔寨金融情报单位(CAFIU)的反洗钱报告义务范围,承担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反恐融资及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所以,银行不能因为已经有银行牌照,就自行增加虚拟资产兑换、托管或结算业务。非银行主体也不能先做业务、再补牌照。
03|哪些活动会被认定为虚拟资产服务?
联合声明列出了五类典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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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项业务是否需要许可,不能只看企业自称是“科技公司”“顾问公司”还是“营销平台”,而要看实际做了什么、是否控制客户资产、收入怎么来。
自查:以下任一项为“是”,就不宜再把业务归为普通软件或咨询服务
1. 服务是从柬埔寨提供,或面向柬埔寨客户提供?
2. 是否替客户在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兑换?
3. 是否提供不同虚拟资产之间的兑换?
4. 是否代表客户转移虚拟资产?
5. 是否控制客户钱包、私钥或交易审批权限?
6. 是否参与代币发行、推广、销售或融资?
7. 收入是否按交易金额或价差计算,而非固定技术服务费?
8. 是否对外宣传能提供交易、托管、支付或结算服务?
04|USDT到底能不能收?
这是中国投资者最关心、也最容易被过度简化的问题。
联合声明明确,虚拟资产不是柬埔寨的法定货币。据报道,声明还提示,虚拟资产不是官方认可的支付工具,也不由柬埔寨政府或国家银行发行、担保。
因此,企业不能把USDT描述成与美元、瑞尔或银行存款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付款方式,也不能宣传其获得政府或国家银行支持。
但也要避免另一种过度解读:联合声明并没有写明,企业偶发收取一笔USDT,就自动构成虚拟资产服务商或违法经营。需要区分的是下面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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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栏这些安排,很容易从“企业自身收付款”滑向受监管的兑换、转移、托管或支付服务。以USDT代替工资支付,还可能涉及柬埔寨《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方式的要求。
即使只是左栏的情形,客户提出用USDT付款时,也不宜由销售或财务人员自行决定。至少先确认以下几项:
· 合同支付条款:USDT能否构成有效价款,价格波动和脱锚风险由谁承担;
· 对手方:付款人身份、钱包地址和资金来源;
· 会计税务:按什么时间点和汇率确认收入,如何开票申报;
· 银行入账:兑换成美元后,银行是否接受资金来源说明;
· 内控:钱包保管与兑换权限,错误转账或被盗时如何处理,交易记录和内部审批是否留存。
“不能随便收”不是一律禁止,而是不能再当作普通美元收款处理。
在规则进一步明确前,银行转账仍是经营性收付款中法律关系最清晰、证据链最完整的方式。
05|只做区块链技术,是否也需要牌照?
联合声明为纯技术服务保留了空间。据报道,仅提供网络基础设施或云计算,或仅参与区块链的创建与广播、不直接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不属于需要许可的服务商。
以下业务,未必仅因涉及区块链就被认定为虚拟资产服务[引章举例]:
· 开发底层区块链系统;
· 提供服务器或云计算服务;
· 开发不托管客户资产的钱包软件;
· 提供数据分析或网络安全服务;
· 为持牌机构开发内部系统。
但这一空间有两条边界:一是不能实际开展兑换、转账、托管或发行销售相关金融服务;二是不能对外宣称自己是虚拟资产服务商。
如果一家“技术公司”实际掌握客户私钥、审批资金转移、撮合交易,或收取与交易金额挂钩的费用,仍可能被认定为虚拟资产服务商。
监管看的是企业实际做了什么,而不是营业执照上写了什么。
06|不同类型企业,先回答哪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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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违规经营会有什么后果?
联合声明重申: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开展虚拟资产服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可能依照柬埔寨现行法律受到处罚。声明同时提醒公众,只与已取得SERC许可或NBC批准的服务商交易。
联合声明自2026年9月23日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2018年由NBC、原证券监管机构及国家警察总署联合发布的声明,未设明确过渡期。
因此,正在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不宜以“后续细则还没发布”为由,继续维持明显落入兑换、转账或托管范围的无证经营模式。对业务属性尚不明确的企业,实务中较稳妥的做法是:先完成监管属性分析,必要时暂缓新增客户和资金流入,再与主管机关沟通。
写在最后
9月23日的联合声明没有让虚拟资产在柬埔寨获得“合法货币”身份,也没有全面开放虚拟资产经营。它做的是三件事:
第一,把境外平台纳入可能的监管范围;
第二,重申银行归NBC、其他服务商归SERC的双轨分工;
第三,把兑换、转账、托管及发行销售相关服务正式划入许可边界。
对普通企业,USDT不再是“和美元差不多”的便捷付款方式;对境外平台,境外注册不等于可以自由服务柬埔寨客户;对技术企业,纯技术服务仍有空间,但必须与资金控制、交易执行和资产托管保持清晰距离。
虚拟资产可以跨越国境,但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企业不能因此跨越监管。
引章咨询观察
下一个关键节点是SERC牵头起草的虚拟资产管理法。据报道,起草工作由亚洲开发银行提供技术援助,目标是在2026年12月形成可颁布文本,内容涵盖主管机关、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以及执法三大部分。
引章咨询将继续跟踪这部法律,以及NBC和SERC后续发布的许可范围、申请条件、反洗钱要求、境外平台适用规则,还有普通企业接受虚拟资产付款的会计、税务和合同处理标准。
对已经开展虚拟资产交易、OTC兑换、稳定币跨境结算、钱包托管或区块链技术服务的企业,建议尽快完成业务流程、资金路径、客户对象和收入模式的监管属性审查。
关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联合声明原文


法规依据 柬埔寨证券交易监管机构(SERC)与柬埔寨国家银行(NBC)《关于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联合声明》,2026年9月23日;柬埔寨国家银行《关于加密资产相关交易的公告》(B7-024-735号),2024年12月26日;柬埔寨非银行金融服务管理局(NBFSA)《关于数字资产业务许可与管理的公告》(第093号),2025年12月30日。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与政策信息参考,不构成针对特定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支付安排或者投资行为的法律意见。虚拟资产交易具有较高的监管、反洗钱、网络安全及价格波动风险,具体业务应结合最新实施细则及主管机关意见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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