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1月1日起,欧盟代金券指令新规正式生效,将代金券划分为“单用途”与“多用途”两类并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处理规则。具体变化及区别如下:
核心变化解析
此前,用于后续购买商品或不确定服务的代金券在结账系统中被单独记录,不构成应税过程。新规实施后,需严格区分单用途和多用途代金券,两者对应的销售税后果截然不同。
一、单用途代金券
定义:发行时即已确定供应地点及应缴增值税税率的代金券。
纳税义务:增值税在代金券出售时立即征收。
此类代金券的核心特征在于商品交付时的税率和地点均已明确,不具备此特征的则归为多用途代金券。
二、多用途代金券
定义:除单用途代金券以外的所有代金券(包括允许持有人在不同国家/服务地点接受服务的代金券)。
纳税义务:增值税仅在实际兑换商品或服务时征收,发行阶段无需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