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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江苏南通剑桥输送设备第10类“天工星”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江苏南通剑桥输送设备第10类“天工星”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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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78311821号“天工星”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引证商标已经被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该撤销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如果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引证商标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援引与本案情形极为类似且已经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举证商标共存多年从未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



三、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10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8311821号“天工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天工星”商标被驳回案例。商标近似驳回并非终局结果,初审片面审查结论存在极大翻盘空间。企业布局的防御商标遭遇驳回时,无需轻易放弃,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团队介入处理。通过深度核查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全方位比对商标差异、援引在先共存判例、佐证善意注册目的,搭建完整抗辩体系,充分利用驳回复审法定救济机会打破初审局限。牢牢守住商标申请日优势,完善品牌知识产权布局,全面守护企业长期积淀的品牌商誉与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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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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