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稽罚〔2026〕4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服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罚款金额(元) 448,223.8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 发布日期 2026-10-12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22年~2023年在明知**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实际生产能力,对外无真实交易基础的情况下,为上述两家公司提供方便,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三次虚假的出口退税函调资料,共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69份,金额11,492,920.45元,税额1,494,079.56元,价税合计12,987,000.01元,直接造成国家出口退税款被骗取1,494,079.5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人员询问笔录; 2.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案涉出口退税函调资料; 4.案涉企业骗取出口退税资料。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0%的罚款,即448,223.87元。
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第九条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