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企业合规贸易,提升两用物项出口便利化水平,规范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相关工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明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
优化工作流程与加强合规指引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将持续优化质疑和鉴别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政策宣介力度,支持企业完善出口合规体系建设。
海关质疑启动机制
出口货物发货人申报出口时,若未向海关交验商务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且海关有证据表明货物可能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范围,海关将向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
企业应对及材料提交要求
出口货物发货人应自收到质疑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材料(外文材料需附中文翻译件):
(一)报关单、出口货物合同、发票及证明货物流向的运输单据;
(二)情况说明,包括货物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认为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
(三)证明货物属性的技术资料,如有检验检测报告应一并提供;
(四)其他所需材料。
判别处置与组织鉴别
海关收到材料后进行判别,必要时由海关总署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具体处置如下:
(一)确认不属于两用物项的,继续办理通关手续;
(二)确认属于两用物项的,按规定处置;
(三)其他情形,按相关要求办理。
商务部收到鉴别需求后,将组织专家进行鉴别,必要时送相关机构检验检测。
时限管理与货物放行规定
在质疑、鉴别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经海关评估研判同意,发货人可申请将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的其他货物拆分处理,另行办理通关。
海关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自收到完整鉴别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发货人补充材料、货物检验检测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重大疑难情况除外。
法律责任与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如实提供材料,保证数据真实可靠,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通过跨境电商、旅客携带、邮件、快件等渠道出口涉及两用物项的,参照本公告实施。
本公告涉及的鉴别、质疑工作分别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附件:1.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wps
2.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wps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9日
来源: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