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进口锂离子电池原料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503号),对一起违规进口固体废物案件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认定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申报自马来西亚进口一般贸易项下“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原料”103,942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3824999996,申报价格为C&F 1,026,946.96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61000082413。
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货物实为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检测报告及鉴定报告、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及后续处理
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8月12日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编号:222520260000017639),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履行义务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
若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原额;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海关将依法变价抵缴扣留货物或以保证金抵缴,亦可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