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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事宁知道|注意!宁波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已经启动~

税事宁知道|注意!宁波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已经启动~ 宁波税务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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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日,宁波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正式启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工作。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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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范围

根据试点公告安排,本次试点并非面向全市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同步推开,而是选择部分增值税纳税人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试点名单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非试点企业按照旧表申报增值税即可。

关于新表构成

根据试点公告,新表包括七张表单及对应的四张附表,具体为: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递减情况明细》

6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关于新表获取方式

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跳转公告原文,在附件1中下载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关于其他填报注意事项

新表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和预填服务。纳税人仅需对系统自动预填的当期开票销售收入以及勾选的进项税额数据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填报未开票销售收入、减免税收入以及扣除项目等个性化数据后,相关填报数据会自动集成带入申报主表,纳税人对主表应纳税额进行确认后点击完成申报即可,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自行填报的工作量。

需要注意的是:

在首个新表申报期,纳税人应将旧表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新表对应栏次中,防止出现数据衔接问题,栏次对应关系如下:

1

一般纳税人旧表的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对应结转至新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新表主表)的第0B0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本期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期数”列。

2

一般纳税人旧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小规模纳税人旧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的扣除项目“期末余额”,按规定对应结转至新表的《附列资料(一)附2 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新《附列资料(一)附2》)相关栏次。

3

一般纳税人旧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二、加计抵减情况”第6列“期末余额”第6行至第8行对应结转至新表的《附列资料(二)附1 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以下简称新《附列资料(二)附1》的第1列“期初余额”第2D01行、2D02行和2D00行。

4

一般纳税人旧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第7行“结转下期可抵免金额”、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对应结转至新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6行“上期留抵可抵免金额”、第9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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