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背景介绍
此前,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均规定,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退货商品应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但由于近年跨境电商退货量增长较快,企业和消费者对退货便捷性都有更高的期待。
海关总署自2023年起在杭州、郑州、广州海关开展了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试点工作,也已于今年3月12日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的公告》。
以下为本次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内容及本号作者对部分内容的解读(蓝色部分),供相关企业参考。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便捷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进口商品退货,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以下简称“跨关区退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号解读:本公告后续如施行,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企业来说,无需将退货商品大老远退回原进口申报的关区,退货成本下降、周期缩短,可快速完成退货核验、重新上架销售,加快库存和资金周转。
退货容错率提升,可考虑引入更多进口SKU,无需过度担心退货带来的损失,消费者可选择商品范围扩大。
对仓储企业来说,能够获得拓展新业务的机会(据多地公开数据,行业的平均退货率大约在5%到15%间)。
一、本公告中跨关区退货,是指在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将退货商品退运至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以外的其他区域(中心)。
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应向跨关区退货商品实际运抵地的主管海关(以下简称“退货地主管海关”)提交申请,并明确接收跨关区退货商品的仓储企业(以下简称“收货仓储企业”)。退货企业、收货仓储企业不得为海关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企业以及信用评估状况为“异常”的企业。退货企业、收货仓储企业应当建立跨关区退货流程监控体系等内控机制。
本号解读:本公告所要求的内容,也属于跨关区退货流程监控体系内控机制的一部分,比如设置专门存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和WMS系统、仓储企业实施全流程溯源管理等。
同时,可以考虑增加以下内控措施,
1.退货企业和仓储企业在签约前核验彼此不属于失信或是信用异常企业,并事后定期复查;
2.仓储企业发现准备退货入仓货物与原采购订单匹配异常的情况时的处理机制;
3.根据《海关稽查条例》相关制度,确定跨关区退货相关申报单证、台账等相关资料的保存方式和期限。
三、收货仓储企业应当设置存储跨关区退货商品的专门区位,配备与海关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对分拣、理货等作业进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照海关规定的方式与海关信息化监管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本号解读:1.市面上仓储管理系统(WMS)种类繁多,价格差别很大,企业要根据自身的预算安排,选择功能能满足海关要求,价格又能接受的系统,建议找专业咨询公司在自身预算范围内帮助选型。
2.此前海关无论直接对保税仓库,还是对跨境电商出口跨关区的退货业务,在信息化系统的要求方面,均提供两种选择,企业提供WMS的账号给海关自行查询,或将WMS与海关联网对接。但本次针对跨境电商保税进口的跨关区退货的公告明确要求企业的WMS要与海关监管系统联网。
此前,对于想最大限度节省成本的企业可以只选择提供账号给海关自行查询,但实现联网是更优的选择,因为联网可以按照海关的要求只提供海关所需的数据并实时报送给海关,海关在自己的监管后台就能看到企业报送的数据,不用专门去登陆特定企业的系统,实际上,已有相关海关关员反馈,使用企业的账号自行登陆查询,如果企业数量多,该操作方式效率低下,无法很好满足监管要求。后续的趋势大概率是逐渐全面要求系统联网。
如果企业此前已经通过提供WMS账号给海关自行查询的方式获得保税仓及跨境电商出口退货业务的经营资格,且本次公告后续正式施行时系统联网的要求上没有更改,建议借此机会,将WMS系统与海关监管系统实现联网,则可以进一步拓展保税进口跨关区退货业务。
四、收货仓储企业应向退货地主管海关申请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中设立跨关区退货专用账册,账册用途为“进口跨境电商”,账册表头备注栏应当注明“跨境电商进口跨关区退货”。
五、开展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跨关区退货业务时,退货企业应当在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系统退货申请单中新增填报进口跨关区退货标志、收货仓储企业名称、收货仓储企业的海关企业编码、收货仓储企业的账册编号、商品货号、原产国(地区)等字段。收货仓储企业应当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保税核注清单的表头备注栏填报“跨境电商进口跨关区退货”。
六、收货仓储企业应当对跨关区退货商品实施全流程溯源管理,保证跨关区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号解读:仓储企业要实现全程溯源,需要将准备退货入仓的商品数据(比如扫描枪获取的数据)与退货企业推送原采购订单数据进行比对校验,确认准备入仓的商品数据与原采购订单能否匹配,能匹配的才能合规入库。如果要实现系统自动核对溯源,需要额外的系统对接和校验开发成本。要不就得安排专人进行人工核对,但退货单量大时,人工核对并不是很可行。
据公开报道,杭州海关的监管系统可以实现进口申报清单数据的跨关区展示:系统根据退货申报口岸和登录关员的关区代码进行判别,当二者一致时,系统根据原进口清单编号,调出清单相关信息在退货管理模块上显示出来,同时,系统在申报环节会将退货申报单数据与原进口申报清单数据进行跨关区比对校验,校验不通过则自动退单。但这是海关层面的校验,需要申报后才有结果。
具体如何溯源以及要溯源到什么程度,看海关的管理执行尺度。建议海关可以考虑进一步明确企业实施全流程溯源管理的具体细节,如果海关没有进一步明确,则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投入预算,提前与属地主管海关沟通确认相关细节后,再选择合适的方式溯源。
七、退货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区域(中心)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八、现行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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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广东易联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数字化关务顾问,曾任广东南方海岸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海关金关二期开发单位、国内几大主要口岸的海关监管系统开发运维单位)市场负责人,熟悉海关数字化监管体系/法律法规、进出口业务流程,致力于研究进出口关务合规及数字化解决方案(促进合规、快速通关、规避风险、提高效率)并以此促进企业经营发展(降低关务成本、优化供应链、助力市场拓展)。已为多家进出口企业通过关务合规和数字化解决业务发展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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