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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水水中转”货物海关监管要点

【你问我答】“水水中转”货物海关监管要点 九捷国际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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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符合什么条件的“水水中转”货物可以办理转关业务?

多式联运货物以及具有全程提(运)单的需要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进出口货物,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手续,有关手续按照联程转关模式办理。

Q.企业怎样确保货物符合全程运输条件?

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交提(运)单,或者联程运单、运输合同、订舱确认信息、委托运输信息、托运单等可以证明全程运输的材料,确保货物符合全程运输条件。

Q.企业办理转关业务时应如何填报“转关方式”?

符合条件的“水水中转”货物,在办理转关业务时,转关单的“转关方式 ”应 填 报“ 联 运 中 转 ”(代 码 3 3)。

Q:在办理转关业务时 ,“水水中转”货物是否需要施加海关封志?

对商业封志完好的内支线船舶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货物,海关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志是否完好无误;指运地或出境地海关凭电脑转关申报单记录和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验核商业封志,办理海关手续。

Q:承运“水水中转”转关集装箱货物的船舶,是否可以同时承运内贸集装箱货物?

从事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船舶,可以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其中,内贸集装箱货物,即非海关监管的国内贸易集装箱货物;外贸集装箱货物,即已向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的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Q: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的船舶应符合哪些要求?

航运公司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2004年1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2023年3月9日海关总署令第262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

Q:港口企业应如何存放、管理同船运输的内贸集装箱?

港口企业在存储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时,应划分区域、分别堆存、不得混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Q:海关对转关货物的申报时间有哪些规定?

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Q:转关货物在转关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一个以上中转地的,企业应如何办理转关手续?

进口转关货物在转关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一个以上中转地的,海关应当要求企业逐程申报并办理转关手续。出口转关货物在转关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一个以上中转地的,海关应当按照“二次转关”模式逐程办理转关手续。

Q: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后换装出境运输工具的,企业应如何办理转关单变更续?

出口转关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需全部或部分换装出境运输工具,企业在出境地申请修改出口转关申报数据中的出境运输工具名称、航班(次)、提单号等数据项,出境地海关可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审核转关单信息无误后进行修改。

Q:二程舱单电子数据可以变更吗?

指运地海关负责进口转关单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舱单系统生成的二程舱单电子数据管理。进口转关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因运输途中产生货物短损,或查验后确认货物实际件数、重量有误等符合舱单变更条件情形的,指运地海关核实情况后,可修改二程舱单电子数据相关信息。

内容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25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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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关务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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