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时,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当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预填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应栏次,纳税人需要核实负数发票销售额、税额以及对应征收率是否预填准确。核实无误后,在《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中选择“已不再有效的简易计税项目”,填写对应征收率、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扣除项目,通过差额功能模块开具发票的,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时,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填写第1-6列,同时需要填写第10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第1-6列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按以下口径填写: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征收率)
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注意:含税销售额为扣除前的价税合计销售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属于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扣除项目,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时,按照扣除后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应纳税额)填写第1-6列,不填写第10列“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第1-6列不含税销售额和税额按以下口径填写: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扣除额)/(1+税率/征收率)
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答:《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系统不自动预填。但有以下强校验关系:
《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第2列“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的合计值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7列“合计销售额”合计值。
《附列资料(一)附3简易计税明细》第3列“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表内等于第1列乘以第2列,允许纳税人修改。同时,第3列合计值应等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12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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