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德铭 | 林昕玥
审校:杨卜
一、明确物项鉴别时限
根据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规定,如海关发现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有证据表明可能属于两用物项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新公告要求,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收到海关质疑通知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交该货物鉴别所需资料;海关自收到货物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商务部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新公告的这一内容,是政府部门在鉴别时限上的自我约束,是提升管理和服务质效的具体体现,让企业对两用物项质疑有关工作有更多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以便在质疑期间妥善安排货物船期、仓储和物流等事项,避免因货物滞留、船期延误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告在123号公告基础上,保留企业通过提交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企业出口的货物被海关质疑后,可向海关部门提交“包括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的相关资料。新公告保障企业行使相应的陈述和申辩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给予企业阐述相关货物不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机会,包括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反映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注意倾听企业合法诉求,坚持依法行政,以及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政策取向。
二是同一单证下未被质疑货物,企业还可申请拆分处置,这赋予企业依法处置未被质疑货物的权利,这表明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统筹发展和安全,在突出精准执法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切身利益,服务合规货物出口。
三、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充分把握新公告政策利好,持续做好合规“功课”:
一是事前做好合规自查。企业应建立并有效运行出口管制合规内控机制,在出口前就出口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行合规筛查,提前识别、评估和化解出口管制物项违规风险,实质性降低出口货物被质疑和鉴别的风险;属于管制物项的,依法依规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并在办理通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提交核验许可证。
二是预先做好资料准备。对海关可能提出质疑的出口货物,企业可事先准备有关资料,以备海关质疑、查验时提供。在企业准备充分的情况下,海关在质疑程序中可快速判断相关货物是否属于管制物项,进一步提高了相关货物的通关效率。
三是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相关货物一旦被海关提起质疑,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性能指标、主要用途、技术资料、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协助相关部门更加快速、有效解决问题。如果同一报关单项下有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关系的其他货物,可以考虑向海关提出拆分处理。
赵德铭
zhaodeming@glo.com.cn
赵德铭的业务领域涉及公司及合规、海关与贸易合规、出口管制、政府调查应对、税务、并购、海事海商、航空及物流、保险和诉讼仲裁业务等。赵德铭作为先行者之一,所主导的海关与贸易合规业务独树一帜,为诸多跨国客户所广泛认可。曾获“客户最青睐的中国顶级20位律师”荣誉(《亚洲法律杂志》首次问卷调查结果,2012年),以及Chambers “海关、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领域”第一级别推荐律师(2021-2026年)。赵德铭撰写的英文专著Contemporary Export Control Law of China《中国当代出口管制法》于2024年由Springer出版,为第一部关于中国出口管制以及反制制度的英文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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